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难点在哪
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面临诸如\"三权分置\"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三权分置\"改革进展还不均衡、\"三权分置\"的土地流转监管还不健全等问题。应建立健全\"三权分置\"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合作、强化\"三权分置\"改革后的监管工作,以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步伐。
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宅基地、耕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涉及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其中,耕地产权制度改革现在用“三权分置”来形容,即“坚持集体所有权,落实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明白“三权分置”改革的内涵,必须回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宅基地、耕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涉及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其中,耕地产权制度改革现在用“三权分置”来形容,即“坚持集体所有权,落实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明白“三权分置”改革的内涵,必须回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专家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农业部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刘守英等专家和官员在日前举行的“2015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上就“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关农村发展的重大改革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亟待入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中建立\"三权分置\"的模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要求。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正式提出在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种涉及承包地的\"三权分置\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聚焦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三权分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帮助读者理解把握改革理念,进而更好地推进工作,本期专题特刊发一组稿件,从改革关键、权利内容、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了解读阐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要点与展望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三权分置改革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影响重大、意义深远,使农村经济统分结合的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旨在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率\"目标,同时稳定农户承包权,兼顾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生计兜底的\"公平\"目标。\"三权分置\"改革实施的重点是在法律和实施办法上清晰界定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建立健全土地产权制度和利用制度,有效落实中央文件和改革精神。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专家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农业部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刘守英等专家和官员在日前举行的“2015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上就“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关农村发展的重大改革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专家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农业部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刘守英等专家和官员在日前举行的“2015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上就“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关农村发展的重大改革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三权分置”
很多因素复合在一起,就决定了农村的土地制度及其改革必然十分复杂,而且很多方面的改革,不仅仅是农村内部的事情,还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非常复杂。但国家宪法对农村土地制度在所有制和基本经营制度这两个基本问题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所有制方面,宪法第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三权分置”
很多因素复合在一起,就决定了农村的土地制度及其改革必然十分复杂,而且很多方面的改革,不仅仅是农村内部的事情,还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非常复杂。但国家宪法对农村土地制度在所有制和基本经营制度这两个基本问题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所有制方面,宪法第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探析
在经济学视野下,“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政策层面上的权利形态,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手段功能。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应为一种债权性权利,但这种债权性权利形态已不能满足农地流转的需要。法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化”及域外立法使得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具有了理论上可能性;实践中,只有物权化土地经营权,才能实现中央政策中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功能。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当前,随着《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出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经历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改革,主要目的是在\"三权分置\"前提下推进土地向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形成经营主体的合同权益,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较大自主性,有利于对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主体要坚持依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流转、充分发挥土地使用价值以及与农户互惠互利原则,逐步向规模农业、现代农业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当前我国农村正推进“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对于新设立的经营权,各方观点争议较大。现对经营权的性质界定进行了分析,并对经营权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经营权的制度;构建经营权制度并完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并推进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权利内容配置
农地\"三权分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构成了农地\"三权\"的内容,但其权利也有各自不同的内容。农地所有权以农地终端占有权能、农地发包处分权能为内容,农地承包权以农地虚位占有权能、农地流转处分权、农地财产收益权能为内容,农地经营权以农地相对性占有权、农地生产性使用权、农地经营活动自主权、农地增量财产收益权、农地增量财产处分权为内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架构
由对农村土地改革政策出发点的领会,认为对农村土地改革\"三权分置\"不能简单地视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分离,应深入把握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成员权、土地使用权三者的权利架构。基于法律视角,对农村土地\"三权\"分别辨析,并分析\"三权\"各自的权利内容,期待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引起法律法规的回应。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三权分置\"后,禁止承包权流转作为过渡性政策是土地制度改革的近期战略目标;但是,从长远的战略趋向看,承包权不可能让农民永远带进城市不变,当中国城镇化进程基本完成时承包权最终可以流转。
“三权分置”:四川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路径
四川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可把财产权的制度设计和财产有效赋予农民作为制度创新的主攻方向,努力实践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四川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路径
四川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可把财产权的制度设计和财产有效赋予农民作为制度创新的主攻方向,努力实践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三权\"分置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以此为指导的土地流转模式正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广泛的探索与推广,\"塘约道路\"提供了新的实践范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分析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出现诸多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可行性的路径措施。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研究
研究目的:明确\"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的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本结构,还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租赁权\"两种类型。(2)\"三权分置\"的背景下,首先应当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物权性流转时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债权性流转时则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取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在物权性流转时为土地经营权,在债权性流转时是土地经营权的租赁权,在两种性质流转并存时是\"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租赁权\"。研究结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构建,应当以现行法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为基础,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的重新厘清
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以来,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已有60多年。其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实现分离。当前,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又处在了重大变革时期,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作为重大理论创新被提出。其中,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各自属性及相互关系,成为厘清农村土地权利的关键。
基于“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产权探析
目前,我国国家政策已经认可并支持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彰显了我国农地产权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可以弥补“两权分置”的不足,也为我国未来农地产权改革指明方向。从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角度看,“三权分置”的农地产权改革的本质是产权的界定与细化,是渐进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农地产权改革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政策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产权界定较为模糊,产权缺乏维护与监管配套制度等。下一步,农地产权改革重点应放在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界定和细化农地产权,建立健全农地产权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
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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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化工工程师助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