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 办法》(人社部令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 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 (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 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 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 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 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各 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http://www.***.***/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 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 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 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宁波: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据《现代金报》报道据悉,宁波市人社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
宁波: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据《现代金报》报道据悉,宁波市人社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68号(1998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 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是工伤保险对象,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积极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莱芜市财政局 莱劳社〔2009〕63号 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局、 财政局,雪野旅游区党群人事劳动保障部、建设规划环保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 位: 现将《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莱芜市农民工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或本建设项目)的全部职工(含 农民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本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劳社规〔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 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 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2)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 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3)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 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推行按建设项第一条 广东省根据国家、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 益,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 (深人《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23〕2016社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的建筑施第二条 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铁路、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 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从事土木工第三条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 业、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广、《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对相
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转发劳 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 作的通知》(劳社[2007]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筑企业, 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应按照《建 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市建筑企业。本办法所称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 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企业农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
本文作者通过调研,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提出思考与建议。
大丰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要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完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重庆大足区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单位地址 参保工程项目名称 重庆大足区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房 及配套用房 工程项目中标书规定 的工期时间 工程项目地址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 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建筑面积 费率3‰应缴工伤保险费 缴费时间年月日之前缴清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参保单位: (章) 年月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轴线检查记录(附图)
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稳步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依照《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办事处、分公司,下同) 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3、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网络,落实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2、施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特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8名; (2)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 (3)二级
中宁:积极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宁夏中宁县医保中心开展以“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的工伤保险宣传日活动,重点宣讲了农民工这一群体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活动不仅普及了政策法规中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规定和要求;也从实际操作中,宣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和采取的便民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内容。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 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 通知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 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保障 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
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7]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7]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正>穗劳社工伤[2007]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造价确认表
所属城区:柳北区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项目施工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 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确认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社机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一份。 (个月)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工程名称及内容: 经办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年 月 日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公章) 3、调减施工合同总造价: 元; 说明: 参 保 单 位 申 请 内 容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5]65号)文 件精神,你单位符合按建设项目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现确定你单位应按照 施工合同总造价44936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且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2010年12月人社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颁布的《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1—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 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 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
新干 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8月,江西省新千县人社局联合建设局、总工会、安监局等四部门转发了《吉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并由医保局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到全县34家建筑企业工地,对建筑施工人员宣讲政策法规,发放宣传资料。目前,江西省新干县在建工地有30多家,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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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造价部长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