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标题】《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宁波市房屋管理局 【颁布日期】 2001/07/01 【实施日期】 200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甬房 (2001)88 号 【题注】 【正文】 《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条例》正确实施,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房屋 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申请审批权规定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 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其中海曙区、江东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已依法交付使用 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 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等。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 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 区房地产管理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甬政发[2008]82号主题词:无 发布日期:2008-10-30发布机构:房综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划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权 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 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级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及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修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 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 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 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0月26 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2)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 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0月26 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 活动。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 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15日杭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 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主题词:市政设施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公告17号 2004/6/17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 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 设施和河道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1 年5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 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1年10月1 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目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 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 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公告 (第21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16年10月由市十五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立法机构多次召开论证会、座 谈会,多方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 开门立法的要求,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自即日起至4月24日前,通过下列方式提交意见和 建议。 电子邮箱:fzwbgs@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东路4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办公室,邮编210008。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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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 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 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06日17时01分286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房屋租赁”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于2007年8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于2007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 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务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5-1-19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3年 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9日 重庆市人大常务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0814170706)
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1 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件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6-08-15 【实施时间】2006-10-01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 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 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 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 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 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录入者:市林业局作者:来源:访问次数:381发布时间:2017-12-27字号:[大中小] 索引 号: 002940637/2017-00264主题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 构: 市林业局 发文日 期: 2017-12-18 公开方 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 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 类: 法规 文件编 号: 市人大常委会十五届第五号 内容概 述: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 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绿化指标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 理局发布;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 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 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 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
城管中队-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5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 行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 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 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 期限。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主 要职责是: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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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园建主办施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