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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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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4.3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11]1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07月 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 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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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公司内部)等相关责任...

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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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设备公司、联合经营项目等所有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 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 公司技术负责人。 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联合经营项目系指实际投资人)。 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 产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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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的通知 为加强现场管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 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公司安全工程部现将文件转发给公司各相 关领导、部门、项目部,依通知办法贯彻执行。 崇建公司安全工程部 2011-9-19 附:关于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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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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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4.5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 知 渝建发〔20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防范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 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 我委决定在全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现根据本市建筑 工程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都必须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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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 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 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 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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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 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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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4.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 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 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 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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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现场现场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现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4.4

住建部:建筑企业负责人要现场带班 2011年7月27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 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 《办法》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 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办法》规定,施工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 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未执 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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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4.6

住建部:建筑企业负责人要现场带班 2011年7月27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 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 《办法》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 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办法》规定,施工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 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未执行 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 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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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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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4.5

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 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 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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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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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 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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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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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 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 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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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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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丰建住文,2011?119号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 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 学习,并遵照执行。 -2-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1?385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转发通知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8日印 -3- 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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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企业负责人要现场带班 2011年7月27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 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 《办法》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 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办法》规定,施工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 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未执 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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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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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4.6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 责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上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工作的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检部经理。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安 全生产。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是指项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 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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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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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 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 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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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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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 场带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领导和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带班领导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 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企业法定代表人 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公司领导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和 项目存档备查。 三、公司领导带班检查内容: 1.监理项目负责人在岗情况及项目管理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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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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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全系统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 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 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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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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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 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 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 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设备公司、联合经营项 目等所有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 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 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 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 -------------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联合经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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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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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强化公司安全生产 过程中的领导责任,更好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住 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 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465号)、集团总公司《关于印发的 通知》(晋建总安发[2011]174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部) 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指: 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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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 编号:20110926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 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 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 经理、总工程师。 2、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3、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四、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建施工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 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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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 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 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 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 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人带队实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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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辰

职位:园林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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