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 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
公安部颂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共分五章三十五条,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公安部公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分5章35条,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 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资料,仅供交流学习,勿作商业用途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 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 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 精选文档 . 精选文档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 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 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 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 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访问次数:62][发布时间:2009-05-0707:12:03][发布人:][文章来源:公安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20090501执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 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 —2— 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 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
1/1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 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 2/13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
6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
1 2020年4月19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修订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 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 建筑的建设活动。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 2020年4月19日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
6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aaaaaa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 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 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 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版)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 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版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06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 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 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 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某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 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 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 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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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省人民政 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 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 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 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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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农林水利建设机械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