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 (委员会)、建委(建 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 反馈给我们。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 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 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 设 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 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城市供水条例》 , 制定本办法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篇>>城市节约用水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正文】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 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 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 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3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 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 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 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3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 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 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 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 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 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 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 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 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水利部部长:二○○三年七月三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国务院公报2003·32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 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 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二oo三年七月三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 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 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9〕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促 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政策 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 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9元/立方米。 (二)企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用水、特种 行业用水分别由0.80元/立方米和0.9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10元/立 方米。 (三)自备水源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二、各类用水到户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2.95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其中,基 本水价1.8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
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思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水价办法》的出台,是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好《水价办法》,将改善目前水利工程水价严重偏低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4]1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工作,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计委 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座谈会在南戴河召开
国家计委 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座谈会在南戴河召开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诫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6)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6]205号 发布时间:2009-07-16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 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建设 部 二○○六年八 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 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 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廉租住房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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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交通运输建设机械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