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第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 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4 年 6 月 22 日经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 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 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2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第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第5号),word格式,共26页,可供参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11月22日.交通部发布通知.指出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运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交通部制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交通部第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臵、测试仪器的 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 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0
★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1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xx年6 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 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 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 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 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 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 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 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 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 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 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 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
(整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 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 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对照稿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对照稿 原内容修改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 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 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 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 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 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 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 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 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 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 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 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 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 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范围
第1页共3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范围 特征码标签特征码]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范围规定哪些内容?公路 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 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 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范围 (1)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标准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 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2)公路工程乙级资质标准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3)公路工程丙级资质标准 第2页共3页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 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 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 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 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 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 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 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 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公布,自2004年10 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 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 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资料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 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 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 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 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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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市政规划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