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9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7年 1 月 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次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月 1 日起施 行。 局长杨焕宁 2017年 3月 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 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
2018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 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 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 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 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36号令经77号令改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 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根据77号令修改的新36号令)
1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根据77号令的内容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 36号令)的内容进行修改(红色为修改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与77号令修改对照
36号令77号令修改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 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 责任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 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
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验 收 阶 段 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不通过 整改后通过 可行性研究 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修改完善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 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评审组确认 通过 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修改完善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 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评审组确认 不通过 整改后通过 通过 设 计 阶 段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依照评审及验收意见,修改完善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 生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 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根据77号令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 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 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根据77号令修改【VIP专享】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 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 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 “
(完整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 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 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 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 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四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高清版).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 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 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 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 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新修定)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 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最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5yx'^+].]+f0d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
36号令已按77号令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安总局令2010-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36号 第1页,共14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 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36号 第2页,共14页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细则
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专篇编制细则(试行)条文说明 1.总则 1.1依据 本细则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在此基础上明确深度和范围要求。特 别在职责范围上加以调整。 1.2范围 1.2.1适用范围 本细则只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范围。同时本细则还明确了相关设计 资质。 根据上海市的建设项目设计流程,明确了在总体设计之后编制《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称为设计专篇)。 1.2.2编制范围 设计专篇的审批部门、评审专家、设计单位,其职责范围和专业范围 应该限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环保、节能、消防、安全都有相应的设计 专篇,有关内容应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评审专家、设计单位负责。目前, 将环保、节能、消防、安全全部包罗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篇》非常普遍,评审也经常提及环保、节能、消防、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审核批准文号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影印件)(1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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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夹具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