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程序》 )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办事指南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受理对象: 注册地在合肥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目录[隐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环境、社会 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项目法人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勘察设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 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对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 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
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单
附件1: 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单 等级范围
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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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
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
建设部:出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一)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出台
<正>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4个地区试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审批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建部决定在京、鲁、江、川4个地区,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试点。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升级、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于2002年11月6日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建设厅。现有团体会员345家,内设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建筑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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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机电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