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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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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4.6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梁保华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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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省人民 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 行。 省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2—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 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 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 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 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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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 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 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 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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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 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 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 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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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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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 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 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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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 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 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 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 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 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 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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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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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 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 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 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 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 因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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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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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 的决定 苏发[2006]第013号 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 力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江苏发展新优势,又快又好推进“两个率先”,现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科教优先方针,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 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江苏正处于 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国际化提升的关键发展阶段,既面临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技革命 带来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资源环境制约等一系列严峻挑战,这就决定了我省比以往任何时候 都更加需要转变发展模式,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个率先”, 科学技术要领先。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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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苏财综字[2002]91号 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 各市、区、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市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 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 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 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苏府[2000]3号)、《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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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 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府[2011]19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1 【实施日期】2011.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苏府〔2011〕1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 直属单位: 《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3 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 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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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 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工程项目区别 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 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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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苏交公[2003]第5号 各市交通局: 为适应公路改革需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市场,我厅组 织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现 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江苏省交通厅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小修保养招 标投标活动,确保公路使用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小修保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公路管理机构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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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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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 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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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全图 . . 一、苏州主要建材市场: 1、中翔国际家居广场(相城区相城大道1200号) 2、红星美凯龙园区店(工业园区扬清路1号) 11 12 9 4 107 2 56 3 1 8 . . 东明装饰城(工业园区扬帆路101号) 3、万豪名家(虎丘区横塘镇滨河路425号,香港万豪名家集团在内地投资的第一家高档家居品牌会馆) 4、金屋好饰家装饰城(虎丘区滨河路55号) 5、红星美凯龙横塘店(虎丘区横塘镇苏福路) 6、好易家家居广场(虎丘区横塘镇迎宾路35号) 7、美之国装饰城(吴中区苏蠡路88号,3万m2) 8、华东建材城(工业园区东环路1号) 9、东方装饰城(吴中区东方大道与东环南路口,16万m2,2008年开业) 10、好得家装饰城(吴中区东方大道258号) 11、斜塘建材市场(工业园区东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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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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