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1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 [2010]351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委) :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促进我省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 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和省制定的 《经 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2010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 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 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 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 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 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 管部门,依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鄂政发[1998]65号)、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鄂 政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消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鄂政发[1998]65 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
苏价服[2010]351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1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价服[2010]35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委):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促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 研究修订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 为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 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津价管〔2010〕14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通知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 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 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 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 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 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详解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详解 2003年06月19日16:45 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法规《经济适用 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完毕,2003年1月1 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可到建设部网站查询(http://www、cin、gov、 cn/)。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企业自主 定价。上浮幅度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 限。经济适用住房零售时,要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 价,但整幢楼增减的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 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1、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 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 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 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服[2002]450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 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中低 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 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 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房〔2003〕174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 实行行政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研究及对策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研究及对策 张兴广 (延安大学 716000 延安) 摘 要:本文分析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组成,同时针对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的供求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 究,认为首要问题是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高,涨幅过快,与普通商品房不能区分,中低收入者买 不起;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现阶段的国家住房建设政策, 旨在通过政策倾斜,来达到扩大住房供给、调节房地 产投资结构和启动市场有效需求的目的,它是基于我 国目前特殊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市场发展阶段的一 种政策选择。 事实证明,经济适用住房确实发挥了其作用。同 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优势和核 心是价格,它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真正发 挥作用的一个前提。但是对于目前西安市场上经济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局,1999年4月26日)
1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6日,福建省土地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 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的 普通住宅(含安居、广厦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 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如何认识住房价格与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如何认识住房价格与住房价格基本稳定——自2003年以来,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一直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目标。由于住房供给的总体均衡状况和结构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住房价格,因此房价基本稳定是房地产市场宏...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7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 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 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 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规模、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商品住房价格的影响效应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住房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弊得失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关心的焦点话题,对社会民生也举足轻重,但相关的理论研究却很缺乏。本文通过构建一个简单的理论框架,对经济适用房对商品住宅价格的影响效应进行系统的研究。根据本文理论模型的分析,如果期望经济适用房能对商品住宅价格产生一定的抑制效果,要有很多必要前提。最关键有两个:首先,经适房的供应要对商品住房供应不产生过度的挤占,其次是通过替代效应来削减中高收入群体对商品住房需求。但第一个前提在现实中越来越难实现,第二个前提则只有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之后有余力时候才能考虑,否则就有违保障的出发点。本文结论是,保障性住房要回归保障低收入家庭的本质,要与商品住房体系做实质切割,对其抑制房价的效应不应有过高期望。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 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 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 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 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 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 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 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 (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 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 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 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 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全解析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全解析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 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 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 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
江苏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 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 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 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 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
住房调控政策对住房价格的影响
住房价格是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十年来,国家不断出台住房调控政策,对住房价格进行调控,并且调控力度不断加强.本文重点分析住房调控政策对住房价格的影响,主要从银行信贷政策、限购、税收等角度展开研究,并对国家政府出台住房调控政策提出了建议.
住房特征对住房价格影响的hedonic分析
以lancaster的新消费者理论和rosen的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构建了hedonic价格模型的分析框架。以保定市住房为样本,对建模中的变量选择、函数形式设定及模型检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采用中心化方法消除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进行异方差稳健性ols回归分析,估计了楼龄、住房面积、所在楼层、行政区位和挂牌时间等特征的参数。检验结果表明模型表现良好,上述特征对住房价格有显著的影响。
金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 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 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 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 的。 2、现住房条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3 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8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 庭收入线标准。 (二)现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产面积
【细则】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1页共3页 三一文库(www.***.***)/条据书信/细则 〔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 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xx〕 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 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建局〔2011〕15号 www.***.***2011年02月22日来源:建设局 〖字体:小中大〗〖背景色:〗浏览:225次〖收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 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 (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 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 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 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 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 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 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申请对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 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 (二)年满35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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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