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 2011 年 3 月 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 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 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7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 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 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 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规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 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 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 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 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 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 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 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 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 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 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 因工程建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 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 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 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梁保华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遵循公司发展循环 经济和实施清洁生产原则,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防治措施,实现公 司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金珠厂区(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为其服务的生产、施工、检修等单位(以下简称“外协单位”)产 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相关文件和定义 1、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谓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 生产、施工、检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 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金属废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除外,并且不包括生活和办 公类垃圾)。 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0721174622)
-1-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 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 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 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 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 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 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 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 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 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 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 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 工程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 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 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 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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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县级“建筑之乡”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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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 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 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 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6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 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 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 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0815013649)
。 -可编辑修改-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遵循公司发展循环 经济和实施清洁生产原则,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防治措施,实现公 司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金珠厂区(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为其服务的生产、施工、检修等单位(以下简称“外协单位”)产 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相关文件和定义 1、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谓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 生产、施工、检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 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金属废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除外,并且不包括生活和办 公类垃圾)。 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正>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
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
1 附件七: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 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 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 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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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机械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