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对抗房屋买受人吗?
林晓读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对抗房屋买受人吗?
林晓读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地位优于建筑物抵押权,且当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对后者给予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垫付款项请求权应当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研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之中,作为维护承包人发放工人职工薪酬和劳务费用的重要保障,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然其适用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且与其他权利,诸如抵押权等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都是该项权利的研究重点。合同法中此项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然适用过程中仍需注意其适用范围、受偿顺序和受偿程序等,本文将从该项权利设置之初始意愿及该项权利的效力谈起,对此项优先受偿权进行探索。
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长久以来都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遇到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而这其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又十分的重要并且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债权能否顺利受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时间起算标准,本文将会结合法律规定和笔者的个人见解对这两种不同的时间起算标准进行阐述和评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探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探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及其实现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学术界意见不一,且无程序法的保障,其实现有很多困难。笔者在此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竞合及行使方式作一探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与废的价值思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以来,虽然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其固有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文章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存与废进行分析,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废止。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正确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特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文章认为,从合同法起草过程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同时,建设过程优先受偿权完全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位为法定抵押权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探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及完善
本文根据对《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的理解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如何理解、适用、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做一阐述,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增益。
试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建筑商的严重问题之一,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效力强大的权利,对这一权利的享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承包人,建设工程必须已经竣工或者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承包人的债权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标的物不包括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的探究
当前建设工程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不能如期完工的现象,结果造成很多主体不能如期得到应得的价款或酬金,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的争论随之出现。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所启迪。
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严重问题,它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威胁到广大建筑工人的生存利益,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析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平衡了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但该条及其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行使主体、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为了规范《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例如主合同无效时优先权是否无效,主合同终止时该如何计算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优先权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等。由于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来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价款拖欠现象仍然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本文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立法宗旨、性质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立法者寄希望于以此条之规定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阐明了建设工程款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行使期限等问题,可谓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仍然粗糙和模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不明并且和其他权利的冲突不断。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此条法律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偿还的关系,因而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明确地予以界定,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2]16号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质的变化,为其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探讨
《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拖欠工程款现象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都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保护范围、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议。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出台后其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众多学者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主要综合了目前各位学者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总结了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体系,对其性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以及如何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方面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保护特定债权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的居住安全,然而这一制度在促进企业融资、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过于粗疏.本文通过探讨这种权利的性质,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同时通过分析实践中的典型权利冲突,对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登记制度提出一些浅近的意见,以期完善这一优先权制度的相关立法.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993年我国《合同法》中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与这一权利的性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可谓是百家争鸣。直至最高院对此做了解释才是的该权利的性质得以确定。该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浅析以下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一,该权利的性质的定位;第二,该权利的形式主体;第三,对价款的理解;第四,该权利该如何行使(即行使的集体的程序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五,对于现存法律规定各种的一些缺陷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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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主任建筑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