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修改为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 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 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19号)
—2—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 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
201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 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 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 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 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 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 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 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2015-12-1016:05|来源:河南省公安厅|作者:河南省公安厅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 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 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 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公安部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 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1.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G.安部第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 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 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 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1 2020年4月19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公安部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 2020年4月19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 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 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 2020年4月19日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访问次数:62][发布时间:2009-05-0707:12:03][发布人:][文章来源:公安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20090501执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 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该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而制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06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 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 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 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 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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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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