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九年五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法律 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及表格,是指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相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及表格。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印制或者统一制作计 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文书、表格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 A4 型纸,文书页边与 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 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 (左白边) 为 28mm±1mm;版心尺寸为 156mm×225mm(不含页码)。 5、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 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 确。 6、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九年五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法律 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及表格,是指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相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及表格。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印制或者统一制作计 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文书、表格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 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 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 含页码)。 5、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 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 确。 6、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名称)”处,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 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 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 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2―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 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 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 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九年五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法律 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及表格,是指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相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及表格。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印制或者统一制作计 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文书、表格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 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 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不含页码)。 5、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 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 确。 6、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名称)”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 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 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按照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 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 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 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工程简要说明”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处位置、满足防火间 距的情况和工程总指标等内容。 工程名称预计开工时间 工程地址预计竣工时间 单位类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2)
式样一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工程名称×××××××××程 建设单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 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 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按照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 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 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 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工程简要说明”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处位置、满足防火间 距的情况和工程总指标等内容。 工程名称预计开工时间 工程地址预计竣工时间 单位类别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示范)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庆阳市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文书说明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 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时使用的文书。具体要求如 下: 1、标题观点要明确。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所申报的消 防设计。如:“关于同意××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 见”或者“关于不同意××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 见”。 2、主送单位应使用法定名称。主送单位应为建设单位。 3、意见书正文应当明确审核范围,明确建设工程的详 细地址、工程类别(高层、多层、人防等)、每层的使用功 能、建筑耐火等级、建设规模(高度、建筑面积、层数等, 有多个单体或部位的逐一写明),汽车库、修车库必须注明 停车、修车数量,属几类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必须 明确火灾危险性。 4、注明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及消防设计文件号。 5、存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项目部安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 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电焊工无证上岗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是《消防法》,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编号:031 工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6号令《消防监 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6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 障消防法律、法规定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 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 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消防 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 查和指导职责;城市、地、县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www.***.***2005年08月23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中 小】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 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www.***.***2005年08月23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中 小】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 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 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关资料:法律13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6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地方法规1026篇最 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115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70篇实务指南修订沿革5篇立法背景1 篇实务指南2篇英文译本) <b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 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 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 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 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 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条 件。而公路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也是人民最普遍使用的交通运输方式。在现 代社会中,公路的发展离不开公路的法制建设,公路法是公路法制的基础。 因此作为一名学习道桥的学生我们应该对我们国家的公路法有一定的了解。 我们能学习公路法的可以从我们所学的建筑法规和自己上网查资料来了解中华 人民公路法。通过我各种途径的努力查找来的资料来看我国首部公路法专著在晋 出版日前,我国首部公路法专著《公路法概论》由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该书 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继勇独立完成。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公 路法律制度概述、公路管理行政行为、公路权益法律制度、公路规划法律制度、 公路建设法律制度、公路养护法律制度、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收费公路管理 法律制度及公路管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内容,全书近45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 入使用、营业。 第三章消防组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 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席令第十八号)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现行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1号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4日生效日期:2017年11 月0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2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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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安全主管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