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规定》 (2)
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标 [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 包单位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 发包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 (以下简称工程价格) ,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 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 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 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规定》
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标[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 包单位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 发包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 (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 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 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 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 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 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 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 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9)(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 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 (2)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 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 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 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 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55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 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 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 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 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包
19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 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 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 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 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
55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 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 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 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 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包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8)(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 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 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条例 (2)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 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 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 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 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3)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 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2000)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 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 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 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 金)和税
19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 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 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 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 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999)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 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 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 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 金)和税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 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行为,遏制发包承包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障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鲁建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 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 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 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 下简称“劳务发包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 (2)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0]606号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 交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 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 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 劳务分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 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 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 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 分包。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我市设立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 易中心),该中心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施工专业与劳务发包承 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预备案表》申报指南
外资或私人控股企业筹建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除外)提前 打桩办事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预备案表》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服务对象 重点筹建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必备条件 我区重点筹建企业项目。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已获规划部门批准同意。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投资必须是外资或私人控股50%以上。 提交资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预备案申请函》一份。 建设单位报送“选择施工企业(理由)报告”一份。 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预备案表》一式三份。 “外资或私人控股占50%以上”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所选择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文件(附年审页)”复印件一套: 1、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3、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企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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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