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先放弃之效力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承包人具有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自由。然因建设工程价款涉及建筑工人之生存利益,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对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从域外法来看,美国、瑞士等国对承包商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效力持否定态度,更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基于我国建设工程价款拖欠严重的现实,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应以无效为原则,但发包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提供有效担保的除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析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平衡了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但该条及其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行使主体、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为了规范《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例如主合同无效时优先权是否无效,主合同终止时该如何计算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优先权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等。由于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来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价款拖欠现象仍然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本文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立法宗旨、性质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保护特定债权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的居住安全,然而这一制度在促进企业融资、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过于粗疏.本文通过探讨这种权利的性质,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同时通过分析实践中的典型权利冲突,对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登记制度提出一些浅近的意见,以期完善这一优先权制度的相关立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中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工程中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施工过程中,这都是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从法治角度解决原本对于这种关系的模糊问题,消除社会各界对于优先受偿权的非议。本文从法律等角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深入探讨,从立法立意等方向进行分析研究,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探讨
提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和实践难题,探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和须注意的问题,对其现实意义作了概述。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伴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法律未对其性质加以规定,且该权利在实践中与抵押权、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等其他权利冲突。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建议法律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并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完善该项法律制度。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引言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正处在持续发展的时期,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建筑市场所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导致了这一条款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分歧,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为了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肩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做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但是即便如此,在建设工程价款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困惑,却远非一个法条及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人应是有效合同的施工承包人,权利主张的标的应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部分,属于发包人所有的适宜折价、拍卖的建筑成果,权利主张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其实现程序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且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下,于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明确提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建筑行业日益兴盛,然而由此引发了突出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此,我国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保护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法律规定存在不少问题,使得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范围不明确,权利行使期限过短,难以实现立法初衷,亟须进一步完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 夏建军 【内容提要】《合同法》第286条的设定标志着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诞生。本文围 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法律适用及其例外、优先效力及其限制和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 完善四个方面对这一民事权利作了论述。文中着重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应为法定抵押权;对其权利 主体、行使条件、除外情形及其在民事权利竞合时的优先效力作了归纳;根据对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立法 现状的分析,提出了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制度等四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和增设具体法条的构想。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研究完善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对其法律性质和司法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不动产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必然优于约定抵押权,消费者权利也不必然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具体处理权利冲突时应视权利性质而定。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仅。”
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刍议合同法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对于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经营风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房地产行业及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文章就优先受偿权性质的界定、主体区分、行使期限、优先受偿范围及工程项目破产后的处置方式作了探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此条法律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偿还的关系,因而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明确地予以界定,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2]16号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质的变化,为其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尚存在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该制度的立法原意和建筑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予以了多方面的分析论述。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的运用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批复的形式(以下简称《批复》),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对保障建筑市场有序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并被大量拖欠工程款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为解决这个问题,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次确立了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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