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r\n《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r\n《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刊讯]2006年12月7日,建设部 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下称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 的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并公示房地 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 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保证房地产估 价机构资质初审和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 建立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查制度;房地 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在资质升降衔接机制方面,《通知》规 定,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 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 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通知》指出,要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要规范分支 机构的设立,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 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 设立类似分支机构
建设部发出_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发出_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发出_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刊讯]2006年l2月7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土部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月8日,国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为5部分19条。《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
建设部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控贷款风险
日前,国家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此举主要目的在于控制贷款风险以及保证税收。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所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进行资格等级评定,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应于7月31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一级资格的机构报我司;建设部于8月31日之前完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澄清房地产估价师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目前,建设部、人事部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建立我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制度。继1993年5月认定了我国第一批房地产估价师之后,12月,两部又联合制定了“关于认定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项工作得到了房地产行业内及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发函澄清房地产估价师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针对最近一段时期,社会上反映有些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就以种种名义开办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班或研讨班,有的甚至以发放结业证书,“可作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评审条件”为由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给房地产估价工作造成混乱等同题,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日前向各有关部门发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发函澄清房地产估价师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针对最近一段时期,社会上反映有些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就以种种名义开办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班或研讨班,有的甚至以发放结业证书,“可作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评审条件”为由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给房地产估价工作造成混乱等同题,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日前向各有关部门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 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 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 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 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 和计划及棚户区改
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 立。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 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
建设部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5年9月27日发布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该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分支机构、估价管理等,做了较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规定了不同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业务的范围,即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r\n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142号部令),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以下简称建住房29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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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岩土设计助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