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2008]315号2008年9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为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公路法》、
关于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201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规范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公路经营企业资产合理、合法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2016年8月3日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有关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出现问题的探讨
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是有便捷的交通。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发展迅速,高速公路在近几年已经遍布了我国的各个省市,对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高速公路的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我们更加应该注意的是对高速公路行业的管理。
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 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局、 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 作用。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 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 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 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 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车辆救 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 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 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2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 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 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 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 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 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
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和国内成品油需求增长,不少企业纷纷开展煤制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的还规划了很大的煤制油建设规模。但煤制油项目是人才、技术、资金密集型的项目,投资风险大,目前无论是产品方向、工艺路线、技术装备,还是运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为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和国内成品油需求增长,不少企业纷纷开展煤制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的还规划了很大的煤制油建设规模。但煤制油项目是人才、技术、资金密集型的项目,投资风险大,目前无论是产品方向、工艺路线、技术装备,还是运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为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煤制油工程建设不能一哄而起、全面铺开。应坚持通过煤制油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煤制油技术发展主导路线,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确定下一步工作。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 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 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 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 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 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 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 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 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 施农用地是指:直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房[2009]44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现就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对土地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土地 使用权抵押除依照本通知按件收取土地登记费外,不得再收取土 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二、土地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 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以及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 行登记的,或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 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但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 住宅
仓库管理中涉及财务核算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仓库管理中涉及财务核算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仓库在采购付款业务循环、生产循环、销售收款业务循环中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发 挥着重要的职能。仓库一般在生产部门行政管理之下,密切配合生产部门运转;采购入库、 销售出库等业务流程必须经过仓库管理环节,现就仓库管理中涉及财务核算及管理的有关问 题进行说明并予以规范各相关工作人员行为。说明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业务流程中涉及仓库管理部分摘录如下,以便仓库管理人员熟悉业务并遵 照认真执行。 ①采购业务中涉及仓库管理部门的主要事项有。 (一)请购商品和劳务时可能需要生产部门根据生产现场情况,各种剩余物资状况未能及时 清查,对短期会出现短缺的物资,在查询仓库库存情况后,根据生产需要编制请购单,并载 明相关短期生产安排时间信息。 (二)编制订购单及采购时,订购单应有所需要的物资商品品名、数量、价格、厂商名称和 地址等信息。其正联应送交供应商,副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价费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施工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kv及以下配电网 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09]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配电网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电网健康发展,我局委 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制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20kv及以下 配电网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二、《2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铁道部 关于铁路建设施工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建设[2009]79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收费,保证铁路施工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 理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关于铁路建设施工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9]79号)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79号 关于铁路建设施工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铁建设(2009)79号文件关于铁路建设监理施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青藏铁路公司转送复印文件 建管转〔2009〕49号签发人:江泽海 各单位: 现将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施工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建设〔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 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青藏铁路公司办公室2009年12月1日印发 校对:龚怀明(共印40份) —2—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79号 关于铁路建设施工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收费,保证铁路施 工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请按照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相 关规定,工期为60个月以下(含60个月)的,监理费按基准价 的80%计算;工期为
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4-2919:37:07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收费、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公路法》的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包括收费公路桥梁和收 费公路隧道。 第四条收费公路分为收费还贷和收费经营公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 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 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 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 输联
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 江西省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有效地组织收费公路统计调查 工作,准确和全面了解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行 业管理,做好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依据交通部《交通统 计工作管理规定》及《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的各项收费公路统计调查工作必须依 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 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公路统计调查工作 的领导,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 化建设,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各单位收费管理部门是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的归 口部门,执行本级的收费公路统计的职能。省厅财务审计处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的收费公路统计调查 工作,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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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环保工程师助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