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收集资料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 步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安 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 [2008]76 号)和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 的通知》(建 办市 [2006]82 号)的有关要求, 遵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销售、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 重机、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资料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 步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安 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的通知》(建 办市[2006]82号)的有关要求,遵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销售、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 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 步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安 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的通知》(建 办市[2006]82号)的有关要求,遵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 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position-relatedconsumptionofcivilservantshasbeensweptbyfinance,consumer,regardlessofcost,extravaganceandwasteinthecivilserviceposition-relatedconsumption,abuse,corruptionandembezzlement,corruptionisimportant.then,undertheconditionsofmarketeconomy,howtoreformtheexistingcivildutyconsumptionmanagement,exploresasourcetopreven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精品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 步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安 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的通知》(建 办市[2006]82号)的有关要求,遵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销售、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 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 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或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刊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刊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浅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其他一些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庞大,在各个建筑施工现场都有建筑起重机械的身影出现,并且建筑施工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也因其特殊属性,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所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重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 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文简体|中文繁体|邮箱|搜索 打印本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 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 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 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 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以第168号部令正式颁布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对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建筑工地事故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从2003年5月建设部公布该规定的草稿以来,各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检验、使用、管理等单位对这部管理规定期待已久,本刊特在此全文刊登,以方便读者查阅。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策
近些年,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凭借其机动灵活、较高的起升高度等特征,在施工现场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工程建筑的主要机械设施之一。但是,因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与使用时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突发性、偶然性情况常有发生,机构较复杂,运行空间大、荷载多变、危险性较大,从而易于引起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出现。因此,怎样防止施工时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从而使起重机械的设备效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是行业主管单位及企业必须注重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施工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策。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以第168号部令正式颁布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对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建筑工地事故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从2003年5月建设部公布该规定的草稿以来,各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检验、使用、管理等单位对这部管理规定期待已久,本刊特在此全文刊登,以方便读者查阅。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0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建设部[文(令)号]第166号令 [公布日期]200811128[类 别]行政法·建设 [施行日期]200816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 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 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
2019菏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21
菏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 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 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 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 督管理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菏泽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各县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
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精选】 (2)
1 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第一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重庆市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 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 全总站)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实施监 督管理。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菏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21
菏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 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 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 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 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菏泽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各县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
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
1 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 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重庆 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 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 全总站)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实施监 督管理。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建规,2012?2号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 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常州市城乡 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2— 附件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云南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 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 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 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 租赁、安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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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水利水电工程师主管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