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嘉禾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5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 ⋯⋯⋯⋯⋯⋯⋯⋯⋯⋯⋯⋯⋯⋯⋯⋯⋯⋯ 3.2 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 5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 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 格丧失; (二)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该被保 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 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 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 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华泰财险
(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019号 华泰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含16周岁及65周岁),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管理或施工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人员,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不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最低 人数要求,且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太保(备案)[2009]N84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第1页共10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年 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 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 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 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 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
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人 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和其他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方,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六至六十周岁之间(含),与本合 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 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 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 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或者在相应生活区域内遭受意 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 受意外,保险人亦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 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 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 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 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 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0页)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 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 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 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2005年 第1版 2005-04-20执行袁胜郭建新宋玉文 根据安环体系文件升版要求修 改 2003年 第1版 2003-09-012005-04-19废止卢滨 郭建新 袁明义 陈茂生 根据项目法运行规则升版要求 修改 版次生效日失效日状态编写审核批准修改说明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企业标准 aj1z022-2005 代替aj1z027-2003 安全监察系统专业文件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 保险实施办法 (2005第一版) 本文件之产权属于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未获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 擅自使用、复制、传递或泄露该文件。 修改记录 版次生效日期页码章节修改内容和依据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aj1z022-2005 第1页共4页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 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 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 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 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 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第1页共19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主被保险人为 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 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 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 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投保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GCAI--北京
9-1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 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 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 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 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 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丧失;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该被保 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x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 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
辽宁省2007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保险公司 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 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 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 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年第!期建筑安全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 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这是我国安全生 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 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 企业建立新的工伤保险制度提 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 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 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 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 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 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全 国尚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 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
23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颁布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6-3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 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 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 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4]024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 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 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 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
山东某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招标文件
山东某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招标文件——2009年山东某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竞争性谈判文件,word格式,共25页。 谈判范围:济南高新区建筑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 谈判人资格要求:须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在济南市登记注册的市级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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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岩土勘察项目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