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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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的通知 杭政〔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林水局、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 (二oo一年十月)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林水局、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建设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 (二oo一年十月)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 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建发[2006]17号 第一条为了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 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行政辖区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上款以外的其它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 抬高或降低标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
关于印发《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文件 的通知 附件: 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效地防止串通投 标、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研 究,对广州地区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将实行设置投标限价的制度,规定如下: 一 、投标限价的设置工作由业主负责完成。业主应 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招标工期以 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和要求,组织有注册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投资 概算或投资预算,审核、确认的结果将作为“投标限 价”在招标文件中或开标二十四小时以前予以公开。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答疑会议的内容对“投 标限价”有影响的,业主应及时组织复核、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 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 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 续。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 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杭州市 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交通、水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 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 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 续。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 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杭州市 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交通、水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 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 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 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 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 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 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 续。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 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杭州市 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交通、水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 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 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 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 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 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 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 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 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 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 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8)(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 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 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
番禺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暂行规定指引(修改)
1 番禺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暂行规定指引(讨论稿)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 开工前安全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aq4.1.2)中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上签署审检意见并签名确认。 (一)安全监理人员应协助建设单位起草《施工安全协议书》,并参加建设 单位与承包单位关于《施工安全协议书》的谈判直至《施工安全协议书》 签定,保存其复印件备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按照《施工安全协议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5)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b3)。 (二)安全监理人员应在分包单位开工前,督促总包单位报送“分包单位 资格报审表”(a3),审查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企业资质及分包单位“三类人员”《
19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 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 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 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 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
55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 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 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 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 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包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 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 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 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 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9)(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 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 (2)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 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 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 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 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55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 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 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 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 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包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 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见证人员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 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 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 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 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 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 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 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
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办法初探
辩托珏,撇才叠招·确锨;手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00 我市白1996年开始垒面推行招标投标工作来. 依照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在规 范招投标行业、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提高招投标管 理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积扳有益的探索.也取得 ,一定的成绩.但如何使招投标管理工作能真正擞到 公平公正”却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是我们 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经常探索的一个主要课题.特别 是标底的准确性、保密性更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 为它直接关系到招标单位和各投标单位的利益在招 投标工作开展初期、我们就特别强调了标底的准确性 和保密性这个问题、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 执行过程中不尽如人意,某些未中标单位还时有议 论.但又查不到确切
建设工程施工施工招标投标 (2)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流程 根据《天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按下列 程序办理施工招标: 1.按市、区(县)两级管理范围的要求,建设单位持工程报建表 确认招标方式后,领取招标备案流程表填写报批。 2.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公开招标--在建交中心发布、邀请招标 --向投标企业发招标邀请函)。 3.组织报名按顺序编号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4.投标单位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 关技术资料,并在开标会时递送密封有效投标书。 5.在开标前,建设单位在招标办的监督下,从评为专家库中随机 选定专家评委,并约定莅会时间。 6.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开标时间,由招标办、监察局、公证处派人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7.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及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8.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分别向招标办 缴纳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办理《中标通知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word格式,共3页。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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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暖通制冷空调设计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