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 2012-1-31 15:17:10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 政奖励资金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 号),并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 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含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 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 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 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 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 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 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 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 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 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1 第二章支持对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 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今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 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 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 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 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 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 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 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 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 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文件来源见以下链接: http://www.***.***/zcfb/zcfbqt/2010qt/t20100609_353606.htm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 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 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2 附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 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 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 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 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如下: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日常运营资金管理(现金管理及核算、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为了合理安排资金,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 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 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 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 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1-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 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 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 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 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 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 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 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 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 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 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 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 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2007年8月10日财建[200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 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 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 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 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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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给排水施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