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海口市政府令第108号)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令第 108 号)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令第 108 号)已经 2018 年 10月 26日十六 届市政府第 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8 年 11月 7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 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 改善城市 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 掺合料等组分拌制,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未凝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 销售、运输和使用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 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 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修改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 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 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林业、规划、环保、城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 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 托,在其指导下,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凡在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正>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辞2005年4月26日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辞2005年4月26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 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 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1 【法规名称】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颁布时间】2010-01-11 【实施时间】2010-03-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府常务会讨 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 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根 据国家对混凝土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拟申请或已经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 的企业必须配备的专项试验室。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管理,杭州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企业内部使用的原材料进行 质量监控和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 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得承担交货质量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应在人员、设备、场地、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经杭 州市建设委员会检查合格,取得《试验室合格证书》并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
山东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 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 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 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 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
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1- 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工程施工、 监理、建设、设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区有业务的,必须办理备案 手续。 第四条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预拌混凝土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生产、 经营,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2- 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工序质量控制等必须符 合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进货管理和堆放管 理,确保
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1 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 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集中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 服务中的技术、质量管理。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使用单位进行 的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应具有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 第四条搅拌站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控制原材料进场、 检验试验、配合比设计、原材料计量及交货等关键过程,实现预拌混 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质量的持续稳定与提高。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2)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 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 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 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 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 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 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 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 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001]
1/4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代理活动的 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第6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并经市财政局登记备案,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 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中介机构。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工作。 第四条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愿意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代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20201009112219)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 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 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
杭州市、海口市、西安市、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 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四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砖混结构建筑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 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在工程建设中全 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所称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 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 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1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
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 确保建筑结构质量
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标准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的采购、使用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海西州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预拌 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 据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或其他物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搅拌 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海西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五条、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州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 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 符合海西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搅拌 站布点方案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 确保建筑结构质量
根据《预拌混凝土》标准的规定,结合多年工程施工管理的实践,对预拌混凝土的采购、使用、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强质量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3日17时41分86 主题分类:计划物价工商行政 “政府投资” “招标投标”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 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令57号)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9 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 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 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 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等国家融资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 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制定本办法。b5e2rgbc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 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 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 物混凝土。p1eanqfd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 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 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 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 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推进全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绿色发展,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安 全,由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办)组织起草的《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9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 该《办法》的起草及公布,紧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 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呼应行业期盼,《办法》 的实施将会给今后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和深刻的影响。 一、紧扣新形势,掌握新业态,解决真问题 我省预拌混凝土企业工厂化新业态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末。当时,只有重大建设工程才 集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搅拌站也只有23家,都集中在武汉市。随着我国工程建 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2005年,国务院(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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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勘察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