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1—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政办发〔 2012〕19号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臵实施细则 ?已经市 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2—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臵房建设管理, 维 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快速推进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及?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 偿安臵办法? (怀政办发〔 2009〕19 号)、?怀化市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1 工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另批宅基地) 补偿安置协议书 村(居委会)编号0000020号 征收部门(甲方):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 施征收,乙方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襄阳市政府常委会文 件[2012]79号、襄政函【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公平原则,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村。常住家庭人口人,独生子女人。合计人。 2、经公司评估,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平方米;生产、经营(住改非) 房屋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1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 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 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 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菖嗖菖 商政萃2012菸3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喋试行嗒的通知 梁园区萁睢阳区人民政府喹开发区管委会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嗷 现将菅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办法喋试行嗒菀印发给你们喹请结合实际喹认真贯彻执行菥 二伯 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у 菖喑菖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喋试行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安置行为喹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喹积极稳妥地推进新 型城镇化进程喹依据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菀萁菅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菀萁菅河南省实施菹土地管理法菪办法菀喹参照 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菀等法律法规喹结合我市实际喹 制定本办法菥 第二条因城市发展萁公益
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 定本细则。 一、关于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 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10〕43号)文件标准 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 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 云龙征指发〔2010〕4号)执行。 二、关于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 (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 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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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日益成为各级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泰兴市为例,对如何建立健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度,以及加大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行总结,并对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3?2号 sycr-2013-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5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 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 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
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
关于公开征求《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实施方案(样本)》等意见的函 信息更新:2011年12月13日9点48分来源:县法制办 关于公开征求《庐江县庐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 和《庐城规划区集体 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意见的函 为修改完善我县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从 源头治理违章建筑发生,根据合肥市等地做法,我办会同县有关部门拟草了《庐江县庐城 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样本)》和《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时间截止2011 年12月31日。联系电话:0565-7389169 庐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庐江县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人(以下简称甲方): 征收部门: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邮编:电话: 被征收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邮编:电话: 甲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 行依法征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点,建 筑面积共平方米,房屋的用途,房屋的 产权性质,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总楼层 数,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2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偿选择第种方式: 壹.货币补偿。 貳.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草案) 征收补偿部门(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地点位于========,房号和房屋建筑面积见附表。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第三条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一)甲方提供位于原征收范围内新建的回迁房给乙方,建 筑结构为框架结构,用途为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平方 米调换一平方米的标准臵换(乙方在二个月内签订协议的奖励 10%)。 (二)产权调换的安臵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臵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产权调换的安臵房装修标准。门为甲板杉木门;内墙面及 天花为双飞粉批档面;地面贴普通60×6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推进 红山新城建设,需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第三条征收主体:**** 第四条征收实施部门:**** 第五条征收期限:****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 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 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 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 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 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 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探讨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是我国房地产估价实践中一种政策性强、应用广泛的估价类型,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在分析2011年6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指引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效实施的对策。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7]17号czcr-2017-010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用型)
-1- **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为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城市基础设施落后 状况,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提升** 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 (一)征收范围 **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所有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 设施 (二)征收主体:**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市*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市*办公室 二、本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事项名 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子项名称: 事项编 号: ---子项编号: 办件类 型: 承诺件 是否转 报上级 机关: 否转报单位: 是否前 置审 批: 否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 合审 批: 否联合单位: 是否包 含特别 程序: 否特别程序: 许可对 象: 区征收部门 许可依 据: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草案) 是否收 费: 否 收费标 准: --- 收费依 据: --- 许可数 量: 无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 限: 无 承诺期 限: 7个工作日 许可条 件: 1、因公共利益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 2、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符合现行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官最新参照文本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 某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 被征收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 致的,可向房屋征收补偿管理部门咨询。 2.为体现协议房屋征收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 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被征收人与征收补偿部门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房屋征收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研究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模的日趋扩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确立合理的征收补偿价格,成为一件相当棘手的工作。由于房屋征收是千家万户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国家为此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房地产相关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从我国关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文献的历史变迁来看,由侧重房屋拆迁管理转变为房屋征收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 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 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
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 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 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
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 施方案 xx片区棚户区改造是我县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改善旧城居民居 住条件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 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xx片区,东起胜利路、西至石镇线、南至大观塔、北至 造船厂。 (二)以上范围内除有文物保护价值古建筑外,所有的国有土地 上危旧公房、相对连片的危旧私房都可列入征收范围。成熟一片,改 造一片。 (三)其他x片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纳入棚户区改造 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人民政府和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 三、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 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 相配合,保障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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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机电建造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