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 2011 年 5 月 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行为,适应战时应 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鸣放警报信号 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 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使用,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 鸣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 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 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 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 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 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与 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 和社会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5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 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 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
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决定 庆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 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7〕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 定对《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庆政发〔2004〕2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战时和平时遭 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和灾害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
(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 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 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 施)的规划、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 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 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29 执行日期:2010-11-29 (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 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 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批准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控制设备、 供电设备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日期:2014-03-21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3年1月10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 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复制下载收藏分享查看:1205|评论:0 (200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 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 于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 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有(无)线通信设备、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 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警报通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2008.4.17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2008-04-17 [标题]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省长令第49号)(1994年11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49号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2004年6 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 辽 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的管理,增强城市平时抗 御灾害、战时防空抗毁的整体防护能力,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利用,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设施指各类人防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人防指 挥、通信、警报及其他人防设施设备。 第三条人防设施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应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伯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 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 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 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县级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
解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湖南省第204号省长令——《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第一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是湖南贯彻国家4部委18号文件的重大举措。本文仅就《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月30日省人民 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 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苏财综字[2002]91号 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 各市、区、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市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 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 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 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苏府[2000]3号)、《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苏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 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 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 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 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
partybranchsecretaryofapartylectureoftwospeeches:tutoringcoversallofthenewpartyconstitutiontwoeducationhaskickedoff.studyoftheconstitutionofthispracticeisaveryimportantpart.todayi'llgiveyouanewsectionoftheconstitutiononthecounsellingoflearninglessons,hope,throughtoday'stutorial,furtherconsolidationofallthepartymem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3)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003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5月 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55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 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 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 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 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 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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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铁路工程标准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