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 国 招标 CHDiA TENDERING 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 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国家经贸委 规定,根据,国家 经贸委印发了和。 * —+}_{卜 * * * * {} }_—+}—* {} {卜 ÷ } {} * * } {} {卜 * * * .} }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债专 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采购质量,依据《中华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1999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规范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现将《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 xx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防范财务风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系 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xx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项目以“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为原则进行申报、 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学校计划外和超计划、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 经费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基建修缮、设备采购、教职工培训、专业和课程 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技术研发、各类合作、购买服务和其他应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 事业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常规办学经费等不纳入此办法管理。 上级财政拨入大额专项资
新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 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版)、《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函,20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太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湖州市区)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 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 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管理备案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 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蒸蒸娜既撇濒夔 任 。 第二六条凡因企业选择不 准 , 新上项目造成亏损或不能达到预 期效果的 , 要追究省级经贸委和地方 有关部门一把手的行政责任 。 第二七条凡上报项目弄虚作 假 , 骗套国债专项资金的 , 要追究企业 法人代表的责任 ,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凡项目不能按照目 标 、 进度 、 投资和设计要求实施 , 造成 项目不能完工和不能如期完工达产达 效的 , 追究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有关单位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 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九条凡弄虚作假 , 截留 、 挪用项目资金或妨碍督查人员对企业 检查的 , 追究有关单位一把手及当事 人的责任 , 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 任 。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 , 发现 有弄虚作假 、 截留 、 挪用国债专项资 金 , 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 , 新项目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分析当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更好地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备案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 镇企业)厅(委、局)、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了农业产业化专 项资金。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制定 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 业等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 总体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 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 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 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 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 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 网址:http://www.***.***-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2010-09-08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 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为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我市轨 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特点,制定本办法。 问法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 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 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 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 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如下: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日常运营资金管理(现金管理及核算、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为了合理安排资金,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阅读:114次 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 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 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 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 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 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 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 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
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财综[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 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9]1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41号 颁布时间:2009-5-11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 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 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 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 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 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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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投标预算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