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
— 1 — 广州市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管理办法 (代拟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 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 ,维护被 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的合法权益,保障 我区征地补偿安置 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 东省实施 办法》、《广东省征 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6 年修订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 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 [2017]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 “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上 海 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二○○七年五月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编制说明 一、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经济 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征地财物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上海 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苗木材料预算调整价格 (2005)》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试行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 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进行修订,遵循市场经济 的规律,本着统一性、适应性、通用性、简明性的原则,编制《上海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财物补偿标准》)。 二、《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 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
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利川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川市城区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建设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 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 〔201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利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是指经利 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及房屋 拆迁安置途径告知书》等公告明确的范围内所有土地和房屋的 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农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 后,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的拆迁。 第二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 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 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 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 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 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 41号)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 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 (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 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 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 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 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 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 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 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
舟政发〔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土地上 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对集体土 地房屋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合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补偿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2011-01-04 银政发〔2010〕24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 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 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南府发[2008]15号 时间:2008-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华会计网 校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 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 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集体土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08年04月16日15时49分2426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2)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 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 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2008-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华会计网校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 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 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 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 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 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 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 —2— 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
中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 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 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 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 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发〔2016〕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 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工业或商业用地。 第二条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及城乡规划,位于生态控制红线以外、50米等高线以下、 25度坡以下; (二)由镇(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在国家的建设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果的同时,大量征收行为激发的矛盾和土地征收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虽然很多的专家学者对近些年的土地问题做出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可行的方案和对策,但仍不能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实际的应用。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为研究对象,提出完善我国制度的具体建议和完善对策,希望可以在完善我国制度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新思路。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在国家的建设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果的同时,大量征收行为激发的矛盾和土地征收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虽然很多的专家学者对近些年的土地问题做出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可行的方案和对策,但仍不能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实际的应用。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为研究对象,提出完善我国制度的具体建议和完善对策,希望可以在完善我国制度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新思路。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或八九月份出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发布时间:2012-03-2108:40:00 有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条例可望在半年内出台。 本报从国土资源部参与修法的人士处获悉,事关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的《农村集 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地条例)现已经国土资源部初步完成,征求意见后将直 接上报国务院,预计在今年八九月份以部门法规形式出台。 这也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不久前承诺的本届政府在任期最后一年将要做好的几件困难 事情之一。 据上述人士介绍,该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强调对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保证农民的 长远生计。 条例草案强调补偿与安置的分离,其中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将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 补偿,而是对包括耕地上的青苗附着物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分别给予补偿。 本报还从国土部了解到,作为母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牵头形成《土地管理法》修 订议案,正处于
集体土地征收与农民利益补偿平衡研究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攻坚期,也就是通过以限制农业资源的利用来推进工业发展的阶段。而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对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的征收利用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大多数集体所有制的,因而集体土地征收就具有了支持工业化发展和限制农民利益获取的双重效应。而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目标指引下,统筹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振兴农村经济、以农民根本利益为本,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的关键突破口。本文就在这个背景下探讨集体土地征收与农民利益补偿的平稳问题。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问题的探讨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各地采用的方法不一致。在探讨了各种计算方法利弊的基础上,根据征地补偿费用计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改进方法,以利于移民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稳定。
刑法诉讼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作者 王卫洲 征地审批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 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 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 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 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 收时只要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与集体组织和成员的利益有着切实的关系,能直接影响农村的和谐和稳定.故此,当前有关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均的情况,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导致出现的纠纷源泉有较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关于土地纠纷中的司法处理有着极大的不同之处.本文主要分析土地补偿费用的一般分分配问题,以期能让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公平、公正.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r\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r\n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同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而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为此,从理论上分析了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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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工程监理质检员质量管理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