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全文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穗府〔 2011〕17号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以下简称《条 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结合我市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 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市级以上重大项目、 跨区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 由市人 民政府直接决定。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机构 (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 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条例全 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 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 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zf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zf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zf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zf 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市城乡建委《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秘,2011?38号 市城乡建委 为指导我市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 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 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职能 (一)各区人民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 具体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 展。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合政办秘[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城乡建委《关 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 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城乡建委) 为指导我市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职能 (一)各区人民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具 体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区
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意见
1/5 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山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组织领导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 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中山市房屋 征收部门(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 施单位,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承担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四)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下设的镇区房屋征 收中心,负责开展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晰程序,强化落实,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2011年1月19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 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城市 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加速发展,并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 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与之相关的行业、政府部门也渐渐的为人们所关注。在城市 建设的进程中,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城中城的建设这都成为所必须解决的问 题,随之而来的有关拆迁补偿就成了人们所关心的。在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 我国一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 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 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2 (一)编制年度计划.........................................................................................................2 (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2 (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1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风险评估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 报 组 织 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 公 布 征求公众意见 不少于30日 公 布 征求意见请客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召开听证会: 1、条件:①旧城改建需要征 收房屋;②多数被征收人认 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 2、参加人员:被征收人和公 众代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公 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2 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 多数决定、随 机选定等方式 确定 订立补偿协议 公 告 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
新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文档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估价规则》的通知 2011-4-190:00:00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点击率: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 屋征收评估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现印发试行。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要支持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石瑾 联系电话:0991-2819353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1总则 第一条为了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下 简称《估价规范》),统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以下简称“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条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 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豪才律师】本条规定了立法宗旨。 新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依法废止,本条较旧条例有如下重大转 变: 一、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 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说明规范公权和 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一)背景 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 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 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 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 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 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 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 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
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问题及对策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对厦门市火车站南广场及其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分析,并提出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_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 日国务院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 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 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浅析
培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时间:2011年5月3日 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地点:七楼会议室 讲课人:于洪东 参加人:全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颁 布实施。新条例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制理念,统 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强化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使被征收人由没有权利保障的被拆迁人向享有一系列实体和 程序权利的征收当事人转变,较好地协调和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 人利益。新条例与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具有 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彻底分开、野蛮拆迁可能被追究刑责 等一系列重大变化。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 重大变革,对于规范目前大量存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为,缓解拆迁补偿过程中的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对 新条例进行了初步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和新条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2
(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1》)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 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指导的 规定。 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对市、县 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有利于督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本条 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防 止损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首先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日期:2011-03-30 2011年2月15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举办了第一场办内部法制沙龙,办领导顾长浩副 主任就最近引发社会和百姓普遍关注的本市房产税若干问题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沙龙上,办内同志针对相关问题踊跃提问,互动热 烈。由于篇幅有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沙龙的解读内容,本期刊登的是《条例》解读,顾主 任从房屋征收前提、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等十三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全 方位解读,对法制工作者了解和掌握《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核心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和 参考作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 第一部分:《条例》起草和出台的过程与背景分析 一、《条例》第一稿起草的背景与过程 1、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 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研究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模的日趋扩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确立合理的征收补偿价格,成为一件相当棘手的工作。由于房屋征收是千家万户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国家为此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房地产相关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从我国关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文献的历史变迁来看,由侧重房屋拆迁管理转变为房屋征收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合理评估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问题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想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序开展,那么需要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现阶段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评估问题争议较大,笔者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载体,加强探析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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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客户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