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公路条例》于201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1 《贵州省公路条例》 (2015年 5月 25日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 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 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 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 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 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 2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
贵州省测绘条例
贵州省测绘条例 索引号:文号:生成日期:2008-08-05 发布机构:日期:2008-08-05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点击数:2769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 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 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 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山西省公路条例 (2)
—1— 山西省公路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 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 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 —2— 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 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山西省公路条例
—1— 山西省公路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 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 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 —2— 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 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 路政处2009-09-0114:24:42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8 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 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 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
广东省公路条例
1 广东省公路条例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 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 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 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
山西省公路条例 (2)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 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
广东省公路条例总则
广东省公路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 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 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 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 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 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 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公
陕西省公路条例
-1- 陕西省公路条例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养护 第五章保护 第六章应急服务 第七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 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 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 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 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1页共8页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起实施的贵 州省地方性条例。主要内容是以加强公路管理、监督、以及 公路用地及附属物等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 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 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 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 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 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贵州:《贵州省招投标条例》下月起实施
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目前贵州省部分招标交易场所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明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行招标投标交易市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贵州:《贵州省招投标条例》下月起实施
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2)
1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 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提高资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14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 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 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 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 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 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知识竞赛题库条例部分 (注:《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问:条例于何时通过? 答: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 2、问:条例自何时施行? 答: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3、问:条例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哪次会议 通过的? 答: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此条例。 4、问:条例共分为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 5、问:为什么要制定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 答: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农 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 6、问:制定本条例的根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7、问:条例中所称的农村公路是什么? 答:条例中所称农村公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 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 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 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
【免费下载】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 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 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 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 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山西省公路条例解读
《山西省公路条例》解读 《山西省公路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交通 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下面,我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简要解读。 《条例》共分总则、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管理、收费公 路、乡道村道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68条。《条例》与原条例(1994年9月2通过, 1997年12月修正)相比,增加了21条。 一、《条例》制定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交通战线全体职工的辛勤劳动和共同努 力,我省公路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为我省实施转型跨越发展,推动综改试验区 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截至2012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3.8万公里, 公路密度达到87.9公里/百平方公里。特别是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截至 2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附件1: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 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 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 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和本条例规 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 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 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 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 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1-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 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 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 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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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市政交通规划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