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 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 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 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 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 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 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 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 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 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 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 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 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 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 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 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 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 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方案下发 国家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调控再次收紧。 5月29日,一
财建【2011】367号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 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 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 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 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管理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2007年8月10日财建[200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
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2011]367号)201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 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 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 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 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 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 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 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 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 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如下: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 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 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 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 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 3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 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神, 为加强对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项目以及其它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对节 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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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水电暖通类绘图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