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 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 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 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 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 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 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 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 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 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 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 (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 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 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1)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1)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交办公路〔2016〕66号2016年4月29日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皖水建2016【1105】号文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组织制订了《水利工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以下简称《调 整办法》),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 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 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在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 算投资时,请遵照《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我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 (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 算编制规定》,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132号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 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 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 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 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 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 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 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 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 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即: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 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1 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 单规范”)、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 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 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 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 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 定额》、2013年《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2014年 《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海南省房屋修 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 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 筑工程承包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谢谢聆听 谢谢聆听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建定[2016]112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本省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谢谢聆听 谢谢聆听 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造价〔2016〕11号--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1 造价〔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 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 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 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2012《
造价〔2016〕11号--安徽省关于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地实施意见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造价〔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 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 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 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1 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 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 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 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 的计价依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建筑业行业特点复杂,营改增涉及面广,房屋建筑物的抵扣对其他社会行业和地方财政收入以及财税体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迟迟未纳税营改增范围。文章梳理了建筑业营业税现行政策,并从税率设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正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
本文在研究建筑业"营改增"原理与税负转嫁机制、改革效应与发展契机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与业务难题,基于税负测算与实证分析,探索总结了建筑业企业面临的造价、税收等方面的税负变化、缴税地点确定、计税依据、执行差异、税负跨期等相关问题的预测及建筑安装企业内部如何适应"营改增"变化要求,以及"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面临的困难等相关问题,提出建筑业企业应对的适应性策略,并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税制从财务、会计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探讨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即,本文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可行性出发,结合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难点,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材料来源方式、施工机械取得渠道,以及改征影响面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相关建议。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n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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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勘察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