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条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 2011年 1月 19日国务 院第 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豪才律师】 本条规定了立法宗旨。 新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被依法废止,本条较旧条例有如下重大转 变: 一、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 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 说明规范公权和 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2
(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1》)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 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指导的 规定。 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对市、县 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有利于督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本条 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防 止损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首先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2011年1月19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 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城市 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加速发展,并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 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与之相关的行业、政府部门也渐渐的为人们所关注。在城市 建设的进程中,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城中城的建设这都成为所必须解决的问 题,随之而来的有关拆迁补偿就成了人们所关心的。在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 我国一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 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 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一)背景 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 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 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 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 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 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 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 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_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 日国务院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 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 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 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条例全 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 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 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zf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zf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zf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zf 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浅析
培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时间:2011年5月3日 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地点:七楼会议室 讲课人:于洪东 参加人:全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颁 布实施。新条例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制理念,统 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强化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使被征收人由没有权利保障的被拆迁人向享有一系列实体和 程序权利的征收当事人转变,较好地协调和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 人利益。新条例与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具有 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彻底分开、野蛮拆迁可能被追究刑责 等一系列重大变化。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 重大变革,对于规范目前大量存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为,缓解拆迁补偿过程中的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对 新条例进行了初步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和新条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日期:2011-03-30 2011年2月15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举办了第一场办内部法制沙龙,办领导顾长浩副 主任就最近引发社会和百姓普遍关注的本市房产税若干问题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沙龙上,办内同志针对相关问题踊跃提问,互动热 烈。由于篇幅有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沙龙的解读内容,本期刊登的是《条例》解读,顾主 任从房屋征收前提、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等十三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全 方位解读,对法制工作者了解和掌握《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核心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和 参考作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 第一部分:《条例》起草和出台的过程与背景分析 一、《条例》第一稿起草的背景与过程 1、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 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文单位: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2013年 时效:有效 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 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 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 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 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
公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公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06月26日03:59:21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 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 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已经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2013年1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 建设项目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3年3月29日青岛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 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 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 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 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 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亮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立了司法强制搬迁,但依旧存在公共利益内涵的缺失以及没有明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等一些不足之处,文章对比一一进行了分析。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0228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02-28 搬迁,事关国家建设发展大局,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注定会充满艰辛、饱受争议,但同时也是一个多元共存, 凝聚共识的过程。城市房屋征收涉及多元利益,既影响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及地方的经济 发展,又关涉房屋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及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利益诉求各异,此外,对城市房屋征收的制度构建上也是观点纷呈,理论界及实务界有许多 不同主张。 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反复调查论证,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以 缩小分歧,扩大共识,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这意味着老百姓更熟悉的说法——新拆迁法正式诞生。2001年6月6日公布的《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就是所谓的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 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 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2 (一)编制年度计划.........................................................................................................2 (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2 (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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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水文水资源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