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 革要求 ,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 ,进一步创 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 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 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 16 个试点地区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 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实 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非试点地区 ,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 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联合审图” 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 .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 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 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 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 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 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 统一管理。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 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 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 单独修建的
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
1 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 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杭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 神,深入推进“余杭无欠薪”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杭 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拖欠 2 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7〕70号)《杭州 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 理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
2009版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登记编号:云府登6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8号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 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 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 理工作。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0〕1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 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 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造价控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造价控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它贯穿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之中。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人民防空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提出应当采取措施,供造价管理人员参考。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23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 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 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 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
1 潍建办字,2012?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 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是明确合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避免建设纠纷的合法方式, 也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清防工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 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管理,监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 2 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 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监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应执行国家住建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驻县各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在我县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政策指引下,全县在 建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和使用率不断提高,经我站今年二季度 对各商品混凝土公司检查的情况来看,但也存在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 不按规范生产和承接业务的现象,造成了混凝土质量参差不齐、稳定 性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 土的使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湖口县内提供商品混凝土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混 凝土生产许可和生产专业资质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生 产和提供商品混凝土。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 相关证书和商品混凝土资料,不得使用无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的商 品混凝土,查验水泥质保书和各批次检验资料,砂、石检验资料,混 凝土配合比报告,掺合料及外加剂掺量及检验资料。原材料检验批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岗位说明
1/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岗位说明 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 1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 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做出受理决定 王冬、朱迪无 2审核岗 审查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 许可的意见 岳山水无 3复审岗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王智利无 4审定岗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杜克前无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 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 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 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乡村·幸福家园” 建设“规范农村建房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经县 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新晃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 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镇(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县人民政府成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国 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 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为成员,办公室设立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局长任办 公室主任,分管规划副局长任副主任,城乡建设管理股负责 日常工作,工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2000-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 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责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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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岩土勘察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