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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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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4.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公共安 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 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 实行电力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 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 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 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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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 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 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 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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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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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4.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 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 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 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 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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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生效日期:1999-03-18】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1999-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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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 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 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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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8号 发文日期:199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8日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 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 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1999年3月18日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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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容摘 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 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 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公路等基 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 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 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第三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 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 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 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 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并不补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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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8月29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 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 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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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兆芹

职位:水利工程规划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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