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作出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最近通知建设部,对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并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的同意,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1、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文规定,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总体 规划的实施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拆迁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拆迁 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拆迁管理 第一条市、县建设局是市、县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拟定地方性、操作性、补充性的拆迁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 定后公布实施。 (二)依法审查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发布拆迁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拆迁条例》第十二条和本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内容的审批手续。 (三)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和拆迁业务检查监督。对受委托进行拆迁 房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道德、业绩等建立档案。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3修订) 【类别】房地产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5.29 【实施日期】2003.07.01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唯一标志】16822409 【全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 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公布,自2003年7 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3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06-25|作者:|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1日《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近日对建设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重新进行了审定,并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的同意,对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为完成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可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2、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按照不超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 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 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保定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拆迁管理处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 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0016/zk-2008-000853公开责任部门拆迁管理 处 信息名称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2008-03-01关键词修改房屋拆迁管理通知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载体类型纸质 记录形式文本信息有效性有效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印发执行。 备注 公开日期:2008-03-01 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0.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 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 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 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 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5日16:47【大中小】【打印】共 有评论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 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 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 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新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 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 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 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由辽宁省人民政 府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五章三十九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 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 拆迁工作的部门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 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 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看看一部恶法的全文 (2011-05-0917:15:34) 转载 标签: 拆迁 条例 物权 恶法 违宪 房产 分类: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没有法律渊源,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所以该行政法规存在先天违法嫌疑。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规定适用范围,那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两个条件,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 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这说明拆迁须现有城市规划,并不得损害旧区改造、生态改善、文物保护。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对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定义。 本条例所称拆迁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 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 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 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本章涉及的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土地管理法》 关于拆迁问题的两个经典案例:1、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一个被挖成10米深 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 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2、悲剧性的个案2009年,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 进行强拆,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 希望通过这一章节的学习,能够更加理性的看待拆迁问题,如果在现实生 活中或者在今后的工作中遇到了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 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个人不能成为拆迁人 对被拆迁人界定:房屋所有人,包括个人和法人举例:没有使用人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附属物的理解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 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 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 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 有人。 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 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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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