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2年 3月 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 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 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 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 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3号令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 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 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七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 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 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 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 作。国务院其他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 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 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 单位)应当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手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 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 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 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 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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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注册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