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转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
来源:点击数:1194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12号令) (1997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 5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 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 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7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广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000年5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 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当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 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省府令第12号),根据我省当前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府赋予的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职责,尽快建立和健全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并根据省政府批准省建委"三定"方案,从有利于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考虑,抓紧把主管机构的隶属关系理顺。要努力建立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地级市主管机构一般要求有4-6人,县级(县级市)主管机构2-4人。市辖区一般不再设主管机构,由市主管机构统一进行管理。主管机构的业务受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导。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坚持袋装,鼓励散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省长摊国光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宋照肃二○○○年十二月一日
朝阳市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政府制定发布了《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加快全省水泥散装化进程的纲领性文件,对全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加快朝阳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2〕18号
1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具体 办法的通知 顺府发,20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和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 术措施。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减少环境污染,维 护市容环境,加快城市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政府于2000年5 月15日修订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粤府[2000]34号),结合我市 实际,就我市贯彻实施推进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围 (一)以下规定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或 散装水泥。 1、大良区、容桂区、伦教区、勒流镇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居民自建自 用住宅除外); 2、北滘镇、陈村镇、乐从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镇区内的所有建 设工程项目(居民自建自用住宅除外)
广州市关于转发《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通知指出,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建委粤建材字〔1997〕72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粤财基费〔1997〕4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凡在广州市八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区、永和区)、保税区和县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一律按省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执行。二、建设工程项目按使用水泥的总量核定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数额,一律先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工程项目隶属的市(县级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
河南省发布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河南省代省长郭庚茂签署发布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22条,与1996年2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新的内容。在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根据国家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河南省发布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正>2008年12月,河南省代省长郭庚茂签署发布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22条,与1996年2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新的内容。在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根据国家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郭庚茂二○○八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
河南省发布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河南省代省长郭庚茂签署发布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22条,与1996年2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新的内容。在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根据国家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2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29 【实施日期】1995.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 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7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7日)修正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二○○四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 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 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 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订)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 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
浅谈尼尔基工程的散装水泥管理
在水利工程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综合效益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其优越性和社会效益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实。散装水泥的库存数量是很难掌握的,每天都在不断的进出,往往只有等到储罐空出来才知道具体数量。所以过去有些工程往往帐面上还有很多,但实际库存已经为零,一个工程下来,往往亏损达到数千吨以上。为此,分析了各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对策,通过加强管理,使散装水泥的亏损达到最小。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2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07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 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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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一级结构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