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3-21 字号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 28 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3)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字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字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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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 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 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正)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6/07/3111:37 稿件来 源: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2.13 【实施日期】1998.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基本建设 【文号】 【题注】(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 998年2月13日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5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 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 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 标准
(32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 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1998.5.1)
1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 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 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一 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 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 拆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
8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 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 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 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 新建、扩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 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 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字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 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 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 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
98年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精品施工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1998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二、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 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
关于修改《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决定04-6-2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 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 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2004-06-2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 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 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 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 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517 【实施日期】19970517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 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 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 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3年11月 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 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 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委员会第13号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17日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 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
(7)《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 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
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 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8月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
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 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 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十七条中“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 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 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 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 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三章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四章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五章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 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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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安装暖通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