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地基基础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 )导则 -- 地基基础 一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 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 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 应至少有 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至少有 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 应有 1点,基槽每 20延米应有 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振冲 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 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处。有 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砌体工程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砌体工程 一砌筑砂浆 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已发布和实施。规范修订中,贯 彻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施工工艺、评优内容, 构成了新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与此同时,原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也 进行了修订。新版强制性条文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筑砂 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中的17条强制性条文,作为施工质量篇第5章砌体工程 的强制性条文内容,这些强制性条文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要求;砌筑 砂浆及混凝土强度验收;砌筑质量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砌体工程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砌体工程 一砌筑砂浆 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已发布和实施。规范修订中,贯 彻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施工工艺、评优内容, 构成了新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与此同时,原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也 进行了修订。新版强制性条文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筑砂 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中的17条强制性条文,作为施工质量篇第5章砌体工程 的强制性条文内容,这些强制性条文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要求;砌筑 砂浆及混凝土强度验收;砌筑质量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 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 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 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 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 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 1、地基基础工程 1.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 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 ㎡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 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 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8.1.5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 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
S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 (石家庄班)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2010.3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 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 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 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 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 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 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16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 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 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 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 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 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消防水泵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点1
第1页共38页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一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应保证真实、 有效、完整和及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gb50204-92 第8.0.1条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 7.予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8.予应力筋的冷拉和张拉记录; 9.冬期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工程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13.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文件及记录。 第8.0.3条当提供的文件、记录及外观检查的结果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时 方可进行验收。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技术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 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 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 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 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 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 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第八篇施工质量 概述 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 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 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其联系体现在与勘 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 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本篇将强制 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 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 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1]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第八篇施工质量 概述 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 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 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其联系体现在与勘 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 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本篇将强制 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 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 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钢结构工程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 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释义】 钢材是组成钢结构的主体材料,直接影响着结构的安全使用。随着大跨度空间钢结构 发展,,钢铸件在钢结构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加。因此,对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 能提出明确要求,并加以强制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体现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的精神。 另外,对进口钢材,各生产国的产品标准不尽相同,所以规定对进口钢材应按设计和供货 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措施】 1.钢结构常用的钢材、钢铸件应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核准验收,主要有关标准 计有: 《普通碳素钢》gb/t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一般工程用铸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混凝土工程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混凝土工程 一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的性能除受原材料质量的影响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的质量。混凝 土结构的实际质量状况是由原材料质量、施工阶段各种工艺过程的操作质量确定的。因此, 施工中关键工序的质量对混凝土结构影响很大,应严格控制。 在形成混凝土结构的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同工序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并不相同。有些影响比 较轻微,而有些工序的影响则是决定性的。考虑对混凝土结构最终质量状态,特别是结构 性能的影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对这些工序的检验按主控项 目、一般项目分别作不同要求,而最重要、影响最大的项目,则列为强制性条文。 有关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的强制性条文所涉及的工序均为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耐久性或 使用状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容。在施工中应重点检验,务必保证质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木结构工程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5.2.2应检验胶缝的完整性,按表5.2.2-1选择胶缝脱胶试验的方法进行。 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 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5.2.2-1胶缝脱胶试验的方法 【释义】层板胶合木的质量取决于下列3个条件: 1.层板的木材质量––––按构件受力的性质和截面上的应力分布分别规定材 质标准。 2.层板加大截面的胶合质量––––层板之间的胶合面称为胶缝。根据使用环境的温、 湿度分别规定胶种的型号,保证胶缝耐久完整。 3.层板接长的胶合指形接头质量––––用指形铣刀切削层板端头,涂胶后相互插入 连接的接头称为指接。根据层板受力的大小,选择合理的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目录 一、工程概况................................................................................................................1 二、编制目的................................................................................................................1 三、编制依据................................................................................................................1 四、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1基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 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 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 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 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 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 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 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 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安全)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 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3.1.2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 离应不小于 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3.1.3 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 水平距离不得小 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 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 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 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 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 督的依据。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2769
建筑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施工图审查中的应用 ————电气部分 建设部于2000年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于2003年1月 1日起执行至今。为便于广大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本《强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于2004年3月出版了《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国标04dx002于3月1日起实 行。 这次讲座是根据自己在学习本国标图集并结合几年来在施 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技术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 指正,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一.国标04dx002的编制依据: 本国标图集在编制过程中是以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现行规范为依据,其中有以下规范 涉及电气专业的强条部分: 1.《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 建筑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检查表
建筑设计强条实施监理检查表 表号:强条检01编号:qjj01-×× 工程名称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 序 号 名称强条要求检查部位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日期备注 一设计基本规定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2、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 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栽 二室内环境设计 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卧室兼起 居室:一级≤40db;二级≤45db;三级≤50db 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一级≤65db;二、三级≤70db 三办公建筑设计 1、办公建筑中的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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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测量员,测量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