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 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 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 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 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 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 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 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 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安全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安全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 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3.1.2 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 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 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安全9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安全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 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3.1.2 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 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 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 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 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 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 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 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 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 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 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02年版 摘录:(注:若有误之处,按注明的标准执行) 第八篇 施工质量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体会和建议
房膨.z枷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① 6,) ,3一a6- (房屋建筑部分)的体 姜文源厶 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 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条文》),认识到《条 文》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 是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处 罚的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深化改革的起 点。同时,《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发布实施,也 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向前迈出 了重要的一步。通过学习也感到《条文》还有不 少工作要做。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队伍中的一 个成员,谈点个人看法。 1、随动式条文宜向主动式条文转化 目前“强制性条文”属于随动式条文,而非 主动式条文。因为《条文》系摘录自95本现行 强制性标准,一旦强制性标准修订就会直接影 响《条文》内容的改动由于涉及的强制性标
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首发式上的讲话(摘要)
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首发式上的讲话(摘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 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 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 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 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 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 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第八篇施工质量 概述 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 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 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其联系体现在与勘 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 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本篇将强制 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 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 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
(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 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房屋建筑部分)(阅)
目录 一、本工程土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地基基础强制性条文汇编 3、混凝土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4、钢结构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5、砌体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6、防水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7、装饰装修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8、建筑设备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二、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2、地基基础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3、混凝土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4、钢结构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5、砌体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6、防水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7、装饰装修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8、建筑设备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一、本工程土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体会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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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摘要二)——房屋建筑部分
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1.1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2.1.3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18~22℃相对湿度应采用40%~60%风速不应大于0.2m/s2.1.6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表6.2.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用房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厨房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3.2采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3.4.10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3.6.3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1基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 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 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 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 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 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 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 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 督的依据。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精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施工质量篇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 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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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 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 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 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 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 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消防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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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2021届MIDAS软件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