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提高消防产品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 流 通和使用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 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 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 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 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2007300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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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
公安部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 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 2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 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 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 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 3 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 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 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 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 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12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 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 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 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 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19号)
—2—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 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访问次数:62][发布时间:2009-05-0707:12:03][发布人:][文章来源:公安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
公安部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 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 消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1.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
201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 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 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 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2015-12-1016:05|来源:河南省公安厅|作者:河南省公安厅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 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 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 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20090501执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 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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