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1 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1986 年 6月 1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 为防止舱、 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室作业的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 放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密闭仓启、坑、井场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 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1.4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制裁。 2 通风 2.1舱室作业前,应由船方进行机械通风或开舱自然通风。通风后应达到本规定 3. 1. l 项的要求。 2.2对不能在作业前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舱室,应
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试行) 交通部中国水运报更新时间:2008-7-4 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室作业的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 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密闭仓、窖、坑、井场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 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1.4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制裁。
防止舱、室作业环境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hh-wl09 09.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29日[86)交劳字第62号文颁发)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 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 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 室作业的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 密闭舱、窖、坑、井场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卫生防疫 部门负责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1.4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依照
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标题: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编号:(86)交劳字第62号 颁布时间:1986 制定部门:交通部 法规内容: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 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1986年1月29日(86)交劳字第62号文颁发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 动条 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舱、室作业环 境中缺 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室 作业的 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密闭舱、窖、坑、 井场 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卫生防疫
缺氧窒息事故应急预案(内容)
同煤集团燕子山矿缺氧窒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燕子山矿井下发生缺氧窒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危险源评估 ⑴矿井常见的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等。其来源是爆破 产生的炮烟、矿物氧化、火灾、瓦斯及煤尘爆炸产物。矿井火灾或爆 炸事故时,将生成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等有害气体,可致人缺氧 窒息。 ⑵采空区、盲巷积存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可致人缺 氧窒息、中毒等。 ⑶小煤矿与我矿贯通有害气体涌入作业区域,对作业人员构成威 胁。 1.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井下缺氧窒息事故。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应急处臵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先救命后治伤,先重伤后轻伤。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应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1页共5页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 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 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 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
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工程实际,制订本窒息事故预案。 2组织机构 指挥部成立窒息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安质科全体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手机**** 各经理部亦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3职责 3.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施工项目的风险评估,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负责组织应急援救队伍; 3负责为应急援救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 4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可能发生窒息事故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5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发〔2009〕42号 环境监察局各处室: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 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 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 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2009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 “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 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 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
广西柳州-石灰窑发生缺氧窒息事故1人死亡
2017年5月16日,广西区柳州市一座石灰窑发生险情,4名工人因缺氧在窑洞内昏迷,其中3人被工友及时救出。直至17日凌晨,最后一人被消防官兵救出,但其已无生命体征。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部定额质监中心: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情况,特制定《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3)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 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 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 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 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 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 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 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 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种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 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 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文号: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颁布日期:1999-3-4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 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 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 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 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3)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种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 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 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 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 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 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 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 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一、什么叫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 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 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 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 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 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 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 前段时间通过对各乡镇、县直部门的考核,有的安全监 管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概念不清楚,甚至有的乡镇安全监管人 员称本乡镇“无事故隐患”,那么涉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 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 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 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 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1999-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 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坑探施工中毒窒息事故案例的原因分析与预防
坑探施工过程中时常会发生施工人员中毒窒息事故,为了更好地预防同类事故的再发生,指导安全作业,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几起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指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麻痹大意、心存侥幸或是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不力造成的,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
【工程】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 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工程实际,制订本窒 息事故预案。 2组织机构 指挥部成立窒息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安质科全体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手机**** 各经理部亦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3职责 3.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施工项目的风险评估,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 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负责组织应急援救队伍; 3负责为应急援救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 4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可能发生窒息事故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5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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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