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4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已于 2004 年 6月 29日经第 37 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 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 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 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 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 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
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 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 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 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 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 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
(整理)i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
................. ................. 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2004]建质设函字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委): 现将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 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徐波同志讲话 附件二:吴慧娟同志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徐波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讲话 经过了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反复的讨论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终于在8月23日颁布实施了,部令的出台对于推动审查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贯 彻落实好部令是当前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一项重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 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 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 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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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2004]建质设函字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委): 现将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 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徐波同志讲话 附件二:吴慧娟同志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徐波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讲话 经过了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反复的讨论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终于在8月23日颁布实施了,部令的出台对于推动审查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贯 彻落实好部令是当前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一项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 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 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 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 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 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 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甾jl5房也2004年第10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健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健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 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 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 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 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projectmanagement建设监理2004年第5期 47 政策法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 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 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4·2004年第10期 documentsdigest发展论坛·文件选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 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 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 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 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 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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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 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 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 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 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 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 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 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图审 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 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 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 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 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 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
住建部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建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 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 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
t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 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 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 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 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 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architecturaldesignmanagement文件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4号 已于2004年 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 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 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 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古勘察 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 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 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 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 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省区、直辖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 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 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 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 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 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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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普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