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调整排污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排污费收入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三部委联合调整排污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排污费收入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苏价费[2007]206号2007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7]206号2007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环保部公布排污黑名单 部分国企成环保钉子户
近日,记者从环保部获得的一份名单显示,2009年环保部监测的7043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有2713家企业超标排污,约占监测总数近四成。上述名单还显示出两个不为外界注意的新动向:中西部正成为污染大户集中的地区;污水处理厂也上了黑名单,1587家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
财政部环保部文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环保部文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 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 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 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财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
财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6-17来源: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 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安全环保部职能
安全环保部职能说明书 一、基本职能 安全环保部在主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管理,指导、 督促、监督安全生产、环保工作。 二、具体职能业务: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 他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安全 操作规程、安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督促检查其在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情况。 2、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推 进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3、协助安全生产副经理组织开展公司风险评价工作,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开展 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4、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公司安全、职业危害防护、环保、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6、负责公司危化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环保部职责
安全环保部职责 1、执行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 策办法。 2、执行总公司安委会及有关领导下达的任务,配合总公司安全环保 部的各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要求通报各场站,并跟踪整 改完成情况 3、与当地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与当 地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有关的各种审核、报表、申请 等工作。 4、负责监督分公司关于安全环保方面的工作,指导、监管场站安全 环保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5、完成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所承担的职责。 6、制定分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7、组织编制、修订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突发事件紧急应 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 8、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9、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10、参与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
安全环保部职责
安全环保部长岗位职责 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总经理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好 参谋助手。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安全、环保情况进 行监督协调和检查考核,是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公司下 达各项命令,监督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双基”建设、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计划及劳动保护等工作情况。 2、指导各单位搞好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环保检查,督促各专 业组开展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 生产中,遇到重大险情时,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 3、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 设备大、中修等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4.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论证会,提出安全工作要求, 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类安全工作器具
财政部、环保部发布大气、土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月23日获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均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齐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地区。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 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
1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 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 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
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据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 议》修订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对严重污染环境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污单位,可案法律规定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条河南省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 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整理]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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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2)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财库[2006]90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 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 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 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环保部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
本刊讯我国砖瓦行业迎来史上最严的“环保大考”。7月10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对砖瓦行业企业进行深入排查,重点对砖瓦行业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提高排污费标准后水泥企业减排显成效
水泥企业减排“宁可掏排污费不愿上新设备”,“不排白不排,排了也白排”,“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类似这样的说法,过去在一些单位和企业屡屡听见排污收费标准过低、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导致排污者自律意识低,甚至故意排污,污染环境。2014年以来,北京市提高排污费标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发挥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经济、行政手段双管齐下,让排污者付出更大成本。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联合下发节能空调彩电补贴细则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空调与平板电视这两项节能家电推广细则。补贴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平板电视节能补贴将包括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在这项节能补贴中,
国务院令369号排污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 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 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 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 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2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保部:2013年度减排任务可全面完成
2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介绍了2013年环保工作进展情况。翟青在发布会上介绍,2013年总量减排进展顺利,预计2013年度减排任务可以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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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BIM销售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