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力投资项目投标担保收缴及退还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财力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收缴及退还管理暂行规定 招标处 [2006]20号 各交易中心及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06]10 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 精神,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及时收缴和退还,现对市财力投资项目投 标保证金的收缴及退还事项规定如下: 一、 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监管 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统一收退。 市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依法对投标保证金收、 退实施 监管。 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 和金额。 2、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交纳时应携带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纳 标准的相关条款。 3、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现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 人应在招标文
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 案,为市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 第三条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 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 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的组 成部分。 第四条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劳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组 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劳动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市人民 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对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bt融资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2000)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创建市优质工程 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市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工程施工质量经市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协会评审,由市建设局复查、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应符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制 定的《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市建设局负责市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大力开展市 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一)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中型以上(含中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融资 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质工程。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质 工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市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 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 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 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的管 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业主为市直预算单位、市直项目建设领 导小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建设的各类政府主 导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包括金融、信托等机构借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必须报经财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通大处财〔2010〕9号 第一条为加强暂付款管理,规范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 学校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安全完整,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南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从学校预 借未报的款项,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购买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学生 实习、承办会议和零星周转等公用性临时借款。 第三条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实施 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 第四条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 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金额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对无预算、 无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 (三)按时结算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甬政办发〔2002〕12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 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 政发〔2001〕15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 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 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 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 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
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07年2月8日) 1、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大型浮顶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运行安全, 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的单罐储 量大于等于50000m3的大型储罐。其它现有大型储罐,除涉及 土地使用和密封结构改变的内容外,原则上应按本规定要求进 行整改。 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及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 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平面布臵 2.1库址选择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调查,应尽 量避免布臵在雷电多发区域。 2.2防火堤 2.2.1大型储罐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 2.2.2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臵人行台阶或坡道, 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
海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实习教学工作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理论联系实际的重 要途径。为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做好实习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到社会中去,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活动增进对专业知识的了解、促进专业技能 的提高,巩固理论知识、培养动手能力,并初步接触社会,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事业心及社会责 任感。 二、实习方式 1、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教学计划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班指导。 2、各学院根据专业性质并结合具体实习条件,也可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单位进行“开放型”学习(如 对分配单位已定的学生,经未来工作单位及学生本人同意,可尝试派学生前往开展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或生产 实习)。实行“开放型”实习的专业,必须认真联系落实单位。 首先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大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的通知 (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 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
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 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0来 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字体显示:大中小点击: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贷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赠款和通过世行获得的多边和双边赠款,以及与世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一般商品和上建工程,保证依据国家和世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评标...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共5页。 颁布单位:世界银行 颁布时间:1995-01-01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 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第五条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应当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2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拆除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三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inordertoensurenormalteachingorder,protectingstudents'healthygrowth,ensuringthatnational(property)isnotlost,topreventorminimizetheoccurrenceofsafetyaccidents,followthe"prevent,rescueeachother,ensuresafetyandreducelosses"principle,accordingtothelocalconditions,makethemanagementsystem.1,theprincipalistheresponsibi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 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 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 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2)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1.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保证边坡稳定 是煤矿正常生产的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 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各种地质 条件及其他因素; 2)为采矿工程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定期发出边 坡滑落和变形预报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地质、测量、设计、施工与安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断 总结经验,搞好边坡管理; 3.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监察工作的议事日程,并负有业务 保安责任;各矿应在矿长及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应包括 地质、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边坡管理机构,从 事边坡科研及管理工作。 4.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可根据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 节理面、断层面等)的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的空间关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 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 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 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 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 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 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 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 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 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 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 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 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
【发布日期】19881003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有效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 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 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 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 审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 一,保证边坡稳定是煤矿正常生产的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 及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加强露天 煤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各种 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 (2)为采矿工程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资料,定期发 出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 作。 (3)地质、测量、设计、施工与安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 合,不断总结经验,搞好边坡管理。 第三条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灾害事故之一,安监部 门必须做到: (1)边坡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监察的议事工程,并负有业 务保安责任。 (2)根据年度计划与设计以及边坡稳定的决定与措施,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做出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3)在检查中,如发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年1月25日) 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 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 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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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建筑模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