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大金管发【 2011 】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征收与补 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 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3?2号 sycr-2013-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5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 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 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
胜利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1— 胜利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旧城区改建步伐,依据市 区总体建设规划,胜利区片整体改建已列入烟台市城市建设重点 工程,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制定非住宅房 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胜利路以西、西南河路以东、文化中心以南、建昌南街以北 (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征收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的通 知?(建房〔201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 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 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 三、签约期限 计划于2011年9月初开始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方式。实行房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已经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2013年1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 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1 工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另批宅基地) 补偿安置协议书 村(居委会)编号0000020号 征收部门(甲方):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 施征收,乙方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襄阳市政府常委会文 件[2012]79号、襄政函【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公平原则,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村。常住家庭人口人,独生子女人。合计人。 2、经公司评估,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平方米;生产、经营(住改非) 房屋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
新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文档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估价规则》的通知 2011-4-190:00:00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点击率: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 屋征收评估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现印发试行。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要支持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石瑾 联系电话:0991-2819353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1总则 第一条为了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下 简称《估价规范》),统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以下简称“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格式范文)
1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区域进行整体改造 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该小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住宅楼栋、居民 户,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签约期限 自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租赁安置住房四种补偿方式。 私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 三种方式之一;现租赁公有住房的,可选择租赁安置住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2011年1月19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 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城市 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加速发展,并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 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与之相关的行业、政府部门也渐渐的为人们所关注。在城市 建设的进程中,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城中城的建设这都成为所必须解决的问 题,随之而来的有关拆迁补偿就成了人们所关心的。在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 我国一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 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 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
白石区片改造项目(G、H地块)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附件2
附件1.2 回迁安置房3#、4#、5#、6#楼层调换价格表 自然层投资优惠价格(元/㎡)市场优惠价格(元/㎡)备注 2459046504 2358946494 2258846484 2158746474 2058646464 1958546454 1858446444 1758346434 1658246424 1558146414 1458046404 1357946394 1257846384 1157746374 1057646364 957546354 857446344 757346334 657246324 557146314 457046304 356946294 256846284 156746274 回迁安置房
白石区片改造项目(G、H地块)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附件3
—1— 附件1.3 回迁安置房总平面示意图 —2— 回迁安置房户型图 —3— —4— —5— —6— —7— —8— —9—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2 (一)编制年度计划.........................................................................................................2 (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2 (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1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风险评估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 报 组 织 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 公 布 征求公众意见 不少于30日 公 布 征求意见请客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召开听证会: 1、条件:①旧城改建需要征 收房屋;②多数被征收人认 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 2、参加人员:被征收人和公 众代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公 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2 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 多数决定、随 机选定等方式 确定 订立补偿协议 公 告 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条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 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豪才律师】本条规定了立法宗旨。 新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依法废止,本条较旧条例有如下重大转 变: 一、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 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说明规范公权和 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一)背景 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 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 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 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 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 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 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 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
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问题及对策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对厦门市火车站南广场及其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分析,并提出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_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 日国务院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 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 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 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条例全 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 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 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zf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zf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zf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zf 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浅析
培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时间:2011年5月3日 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地点:七楼会议室 讲课人:于洪东 参加人:全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颁 布实施。新条例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制理念,统 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强化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使被征收人由没有权利保障的被拆迁人向享有一系列实体和 程序权利的征收当事人转变,较好地协调和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 人利益。新条例与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具有 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彻底分开、野蛮拆迁可能被追究刑责 等一系列重大变化。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 重大变革,对于规范目前大量存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为,缓解拆迁补偿过程中的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对 新条例进行了初步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和新条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2
(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1》)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 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指导的 规定。 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对市、县 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有利于督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本条 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防 止损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首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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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总工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