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583 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3 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 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 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 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 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
国务院第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 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 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 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 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 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2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 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 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 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 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 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 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 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 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 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 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 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 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 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施工保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 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 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 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 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 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 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 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 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 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 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 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 使用、燃气设施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具 第二节燃气使用 第三节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 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 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 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 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1997年8 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 天然气等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 售、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 门,其所属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业经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6月10日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 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安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查看次数:549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 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 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 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 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 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32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 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 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140501-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 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1—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 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 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5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 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 议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 批准;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 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 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 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
—1—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免费下载燃气规范行业权威资料普及机构发布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 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 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 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 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流程(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 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 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 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 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 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 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当主体施工到一层平口时(含地下室);构筑物主 体施工到3m时;设计深度5m以上(含5m)的基 坑施工到2m时,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安全许可证 申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3年11月27日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 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 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 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 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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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资源规划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