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5-02-18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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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4.3

第 12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 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09年 4月 29日十 届州人民政府第 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OO九年六月二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城 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 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 定成份, 经集中计量拌制 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 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被国家、 省有关部门列入禁止 现 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 适 用本规定 。 未被国家、省有关部门

苏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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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区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原《建筑施工企业试 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废止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试验室资质另行核发证 书。为此,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 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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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6月6日第17次市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o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方旋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一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 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混凝土搅拌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 物。 第四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 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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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造林绿化成效显著 4.7

“十三五”开局之年,云南省楚雄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建设绿色楚雄、美丽彝州为目标,按照建设森林云南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职能部门履职尽责,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州造林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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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新区医院附属工程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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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新区医院附属工程施工组织 4.7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新区医院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摘要】其管理水平的高低成为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第一要素,而质量、进 度、成本控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管理要点。 本文以施工项目为实例,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进行了详细设计。运用进度控制的基本理论知识,从项目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对 项目从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了系统的进度规划设计,使用横道图和网 络图对进度计划进行分析,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机构,以保证质量与安全计划得 以很好的实现。 本工程为地上1层框架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3类(50年),建筑面积 为398m2,建筑高度为8.1m,属低层建筑,建筑安全等级为二级。根据本工程为 高压氧仓的特点,轴线网的测量,监控,设专人进行、并设置永久控制点,对施 测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施测及复查的记录,保证在规范允许偏差以内,并有利 于施工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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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探讨与研究 4.8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2010年2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批准2010年6月2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州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 乡道和村道。 自治州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建养并 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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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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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 4.3

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区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原《建筑施工企业试 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废止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试验室资质另行核发证 书。为此,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 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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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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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4

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 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 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 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 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本市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 称市混凝土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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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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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6

印发清远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建设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清远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 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到的问题,请 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二00七年 七月七日 清远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建设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的建设、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预拌商品混凝 土搅拌站公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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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4.5

—1—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 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 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 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 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 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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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4.8

1/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9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001年6月29日) 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 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 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 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混凝土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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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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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6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混 凝土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 介绍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 助。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 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 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 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 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 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 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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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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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4.7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 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 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 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 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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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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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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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 4.7

1 附件: 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 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7]8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 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 号,下称《通知》)和《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 政府69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 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 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 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 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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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 4.3

【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2010-02-04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五十三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二月四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 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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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3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10)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四十 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光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3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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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4.8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 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 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 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 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 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 生产企业无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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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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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混凝土 4.6

预拌(商品)混凝土 合同编号:201406004 采 购 合 同 需方(甲方):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科左中旗永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1 需方(甲方):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科左中旗永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 基础上,就保康教育园小学部、高中部施工所用预拌(商品)混凝 土供需要求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强度等级及价格 1、工程名称:保康教育园小学部、高中部项目 2、材料名称:预拌混凝土 3、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单价 强度等级单价(元/m3)备注 c10无1、抗渗混凝土(p6-p8),在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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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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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4.5

华立学院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质 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标准、规范,结合本 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凡是与本工程建设质量相关的责任 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一、施工总包企业应加强现场混凝土质量管理 1、应根据工程部位、结构的不同要求,明确合理的混凝土坍落度要 求。 2、应做好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工作,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标 准养护室,对现场试件养护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代做试件的,相应的混 凝土工程质量验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实体检测; 严禁随意提早拆模。 3、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 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验收。验 收项目包括: (1)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2)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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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2]1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质〔2012〕1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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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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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4.5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2000)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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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出台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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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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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4.4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aaaaaa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hnpr—2012—16011 湘建建〔2012〕20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邵阳市建工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已成 为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科学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工程 质量、节约建设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前景非常广 阔。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混凝土行业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有力监管,导致产能过剩和无序竞 争现象突出,部分地方出现无资质分站、“黑站”;部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专项试 验室内控能力差,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市场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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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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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4.7

笔者就目前商品混凝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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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璐

职位:村庄规划设计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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