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
13 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 文 吴海燕 Wu Haiyan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戴银燕 Dai Yinyan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Conflict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elatively Centralized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n Urban Management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依 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 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 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 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 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 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
温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温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目录 (共353项) 1.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73项)⋯⋯⋯⋯⋯⋯⋯⋯⋯⋯⋯1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28项)⋯⋯⋯⋯⋯⋯⋯⋯⋯⋯⋯13 3.市政公用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131项)⋯⋯⋯⋯⋯⋯⋯⋯⋯⋯⋯18 4.城乡规划含房地产)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110项)⋯⋯⋯⋯⋯⋯⋯⋯⋯⋯⋯24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3项)⋯⋯⋯⋯⋯⋯⋯⋯⋯⋯⋯⋯28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4项)⋯⋯⋯⋯⋯⋯⋯⋯⋯⋯⋯⋯29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4项)⋯⋯⋯⋯⋯⋯⋯
开展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论文
内容摘要:我县自2013年4月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积极 探索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着力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 化、长效化,不断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执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城管工作水平取得较大提升。 关键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 (一)管理职能不断强化。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成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将工商、住建、环保、公安、交通、食药监6个部门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10个方面的 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县城管局集中行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年多来,县城管 局克服了任务繁重、对象复杂、人员偏少等困难,加大了对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整治 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突出了执法效果,城市管理职能得到强化,基本理顺了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体制,基
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1—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滁政〔2010〕130号)进行修 改。现将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 72号)和《关于同意在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12〕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txt38当乌云布满天空时,悲观的人看到的是 “黑云压城城欲摧”,乐观的人看到的是“甲光向日金鳞开”。无论处在什么厄运中,只要保 持乐观的心态,总能找到这样奇特的草莓。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相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
罗志祥 1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 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协调、实施和配合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综合性政策的 起草和制订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 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 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县城管大队)接受区县 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于2008年9月19日 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
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 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思想,以深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 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执法规范、 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 复处罚等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
对水利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讨
对水利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讨 栾维社 王焕之 前不久,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开始在潍坊等地 的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以解决行政 部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 题,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历史的原因,全 省水利系统行政执法也存在上述问题,集中行使行政 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势在必行。 1 水行政执法体系的现状 《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多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分解到各级 各部门行使。其中承担水政管理、水行政处罚职能的 机构就有: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 规费征收管理、水文管理等多个机构,形成了上下级 之间、同级内设机构之间行政管理职能
锦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锦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09年2月25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2年1月19日市政府令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辽宁省人民政 府关于在锦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发[2008]18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城 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
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现代化依法行政队伍北京城管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现代化依法行政 队伍北京城管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1997年,一个全新的名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出现在了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 随之,若干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了起来,交由一个全新的行政机关来统一 行使。慢慢的,老百姓斥之为“十几顶大盖帽,管着顶破草帽”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 法扰民现象变得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支关注民生、注重服务、依法行政的现代化城 管队伍。 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的首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落户北京市宣武区;1998 年12月,北京市城八区城管执法队伍正式组建。如今,最早起步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北京城管已经走过了10年发展历程。回顾往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 刘淇这样评价:“城管队伍建立10年,是北京城市环境不断改善的10年,成绩巨大、百姓 满意。” 率先试水破解城
86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1- 第115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 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 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 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 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
-1- 第115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 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 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 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 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
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与控制
在消防行政执法权力中,自由裁量权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存在被滥用的问题。文中从自由载量权在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表现形式及积极意义入手,分析了自由载量权的行政原则,并进一步对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控制措施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违法建筑行政处罚中的相对人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张某系甲行政村村民,其姑父王某在乙村有自留地200平方米,因为县城规划开发道路拓宽,其姑父王某在乙村自留地紧临公路。张某认为其姑父王某自留地有商业价值,便同其姑父王某商量使用土地建饭店,王某由于不愿意再投资建房,要求由张某垫资建房屋三间,建房费用抵租赁费5年,张某同意此意见。2019年2月,张某建房屋时被群众举报,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后认为:自留地虽然是王某的,但房子却是张某负责建的,用于张某以后经营饭店,
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则
1 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则 为保证崇州市建设局,公正地行使建设方面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制建和规范执法,保证法制的 统一和量罚的平衡,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 定我局在建设行政处罚权中,自由裁量权的量化细则(试行) 崇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权限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 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顶格处罚。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第四条不同的当事人违反同一类型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安全生产监管 类别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裁量幅度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江苏省安 全生产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 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 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1)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 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应配人 数,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 公开执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环保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襄樊 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 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 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 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 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规
滁州市墙改行政处罚流程图
滁州市墙改行政处罚流程图 市墙改办按投诉、举报内容检查,并定 期对在建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抽查。 市墙改办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粘 土砖的,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建设单位 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市墙改办下达 处罚决定书,建设单位须于5日内到指 定国库账户缴纳罚款。 建设单位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市经 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市中 级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流程图 建设单位应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 工前,向行政服务大厅经信委窗口提交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 市墙改办根据工程概况核定缴费面积 和缴费金额。 建设单位到银行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至指定国库账户。 市墙改办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 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建设单位持 票据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滁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流程图 建设单位已预
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 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 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 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 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 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 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о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 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 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 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正式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 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 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 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 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 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 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 查。
发改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19- 市发改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 法证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 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 立案 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厅法制机构审核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 当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 依据,告知其 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 要求签名确认 违法事 实不成立 或违法行 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 政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 当场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 人签名确认。 违法行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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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建造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